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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中具有重要作用。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基本依据,而且还成为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进而防范食品风险的重要手段。食品本身所蕴藏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加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却导致信息披露不顺畅,致使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本文从风险社会这一社会学视角出发,对包括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程序和披露责任在内的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对本文所涉及的如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等主要概念进行界定,对风险社会这一理论依托进行阐述,并从保障安全权、减少信任危机和实现民主化等方面论证了风险社会视域下构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运行现状,并重点分析了风险社会境遇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制发展带来的挑战,尤其在对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程序和披露责任方面。披露主体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内部信息披露的不协调和政府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配合;披露内容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和企业在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上存在不足;披露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披露方式单一和披露程序混乱;披露责任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以及企业不实披露法律救济手段薄弱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内的域外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制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并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炼出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制建设的有益启示,包括建立权责明确的信息披露体制,加强信息采集能力、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析体系,充分重视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食品安全信息溯源制度以及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 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措施。以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程序、披露责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构建“公私共治”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理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法律制度,从政府和企业这两个主体方面提出增加信息数量、提升信息质量的措施;规范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实行多样性的发布方式,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制度,完善与政府和企业有关的信息披露责任设置和法律救济制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制度,从社会信用这一“基础设施”方面保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