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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交叉案件司法问题跨越刑法、民法,疑难问题诸多,而系统理论研究较少,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研究价值。本文首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混沌语义进行了实质的界定,确定“交叉”的实质内容是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并明确了以法律关系作为刑民分审标准的实践意义。对刑民交叉案件表现出来的冲突现象,笔者将其分析归纳为管辖权冲突、法规冲突、既判力冲突以及执行冲突,并从涉及的法律行为的个数、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刑民案件先后影响关系三个标准出发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形成的原因,从历史上看,是刑民分离造就了刑民交叉案件,从客观上看,是刑民法规竞合的结果,从其他特定原因来看,是主体或标的物的竞合。而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存在司法困难,主要原因在于:1、法律关系错综复杂;2、程序选择困难;3、“刑事优先”与“民事优先”的理念冲突;4、刑民分审造成法官知识结构不全面。 改革开放以来,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模式从刑事优先、以刑代民逐渐发展为刑民分审,但先刑后民仍是实践中主要司法处理方式,实践中尚有诸多实体和程序的困难有待解决。在实体方面,本文着重研究:1、刑法与民法在性质、调整对象、功能目的方面都不同,但二者又密切相关,民法是刑法的重要前置法,刑法是民法的保障法,但刑法具有自己的独立品格,并不依附于民法。当刑民难以界分时,笔者提出了三条司法界分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衡平原则;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承担方式、强制程度、违法范围和主观认识等方面均不同,最根本区别是本质不同,前者在于惩罚,后者在于弥补损失;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现代发展中出现交融,但惩罚性赔偿与刑事和解不会颠覆刑民责任的制度根基;在严格条件限制下,刑事责任具有向民事责任单向转换的可能;3、刑法与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不同,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广于民法;4、在刑事犯罪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上,笔者反对绝对的“合同无效说”、“合同有效说”和“合同可撤销说”,提出“手段论”,即当合同成为犯罪手段时,合同应属无效。在程序方面,本文介绍了国外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两大模式——分离式和附带式,并对我国现行的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辨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刑后民、刑民分审、先民后刑四种程序的利弊,提出从“刑民并重”和“公正、效率、效益”两原则出发,确立以“刑民并行”为基本方式、以附带民事诉讼为例外的新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本文立意探求刑民交叉案件司法难题的本质及办案思路,寻求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具体方案,解决如何进行刑民定性、厘清刑民关系、理顺审判程序等具体问题,总体思路是实践—理论—实践的过程,期冀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理论与实践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