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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基本前提。会计信息的披露反映了上市公司与所发行证券投资价值紧密相关的财务状况,并且证券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更是要求公开披露公司会计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需要建立一个真实、及时、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有效性标准体系来评价所披露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在会计信息的所有特征中真实性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最重要特征,是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最重要的要求,因此真实性标准是信息披露有效性标准体系中的首要标准。究竟什么是信息的真实性?依据真实性的判断标准究竟有哪些?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答案。但在理论上有三种判断的标准,即传统上遵循的客观真实标准,会计学界提出的会计真实标准与法学界提出的法律真实标准。客观真实标准是一种理想目标,难以对一些披露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界定。会计真实标准因主要遵循会计的处理方法,容易产生盈余管理的问题。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判断不应建立在客观真实标准和会计真实标准之上,而应建立在法律真实标准之上。法律真实标准与客观真实标准、会计真实标准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法律真实是建立在具有法律权威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基础上的,不以公司、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像“会计真实”那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法律真实标准较客观真实标准更明显地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来实现真相的发现;法律真实可以有不同的等级与层次;法律真实是事实真实与价值判断的复合体,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符合立法者价值判断的标准。因法律真实标准具有的特有优越性,因此应从立法和司法适用方面来完善法律真实标准。立法上,首先要规范立法主体的职能,加强证监会与财政部职能的合作关系,协调证监会所颁布的信息披露规章与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使信息披露有一致的操作方法。其次,要在一些法律内容中对法律真实标准的运用做出相应的合理规定;司法适用上,法律真实标准侧重程序真实,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可或缺,但应更注重民事责任的规定;不管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决策和评价的需要,还是司法活动中由于界定法律责任的需要,基本上都委托处于中立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因此也应从中介机构制度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