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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历史的产物。然,宪法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作为历史成果而存在。一面宪法之宏旨在于以其内在的精神、规则与原则指导现实的社会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另一面,宪法亦期望自身能够不断成长以适应现实中不断发展的社会与政治生活。而这两者的共同目的皆在于,以“人的尊严”之塑造与维护为旨归的,宪政的生成。然而,这种与国家与社会“共同栖息”的名实相符的规范宪法的生成,同样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非经由宪法下的精致而实效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而不能实现。违宪审查制度即属其中不可或缺者。历经百年宪政,现行宪法之下,以“宪法至上”为基础的,双轨制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格局已初具。然,考察我国现行宪法制度结构之中的违宪审查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其内中的诸多缺陷:制度场域不清晰、不完整:权力配置模式欠缺;审查范围不完整;制度目标偏置;制度程序不完善。鉴于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为寻求脆弱的宪法权利之真实救济、促成宪法权利于现实空间中的真实延展,从而实现宪法权利的真实保障;为使,在人们的宪法信仰以及民主制度的真实展开中,宪政能够生成,并同时保证生成的宪政能够不断发展,述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重构现行宪政体制之下的权力机关的违宪审查权,建立起独立承担违宪审查职能的宪法委员会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并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违宪审查权以新的意义与功能;扩大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建立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权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的互动机制;并确立起违宪审查的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