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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对鉴定人出庭以及询问鉴定人作了规定,然而,鉴定人逃避出庭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鉴定结论只能在庭上宣读,无法得到充分的质证。这既有法官、鉴定人的认识偏差等主观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原因。鉴定人出庭难,鉴定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等弊端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方面,使得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往往建立在一份未经质证的鉴定证据上,违背了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质证权被简单的宣读鉴定结论所替代,程序公正无法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鉴定人出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以程序正义等为制度基础,试图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明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的概念,论述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演变,界定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从鉴定人出庭的意义角度分析透视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考察和启示。通过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的阐述,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在鉴定人制度上的优劣,旨在寻求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构建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现状及原因分析。这部分从鉴定人没有知情权、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完善角度论述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现状。从我国现行立法对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介绍,并分析其缺乏完整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等不适合诉讼模式转变的局限性,为研究的最后部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构想。这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从制度基础和规则设计全面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诉讼规则的设计需要制度基础的支撑,本文将程序正义、直接言辞作为鉴定人出庭的制度基础,贯彻在制度设计的始终。在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提出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建议:建立鉴定结论排除制度;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经济补偿制度;完善鉴定人保护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