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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诉讼是为解决当代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利益而采取的司法救济措施。作为特殊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有着自己独特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则和程序。由于环境刑事诉讼受到国家司法资源、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制约,在立案制度(立案标准、立案管辖)、侦查体制(手段局限、制裁措施缺失)、起诉制度(主体局限、裁量权规定模糊、追诉起点模糊)和审判制度(环保法庭设置)等方面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只有运用立法手段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是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诉讼的理性选择。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目前国内外对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第二部分是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概述。介绍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概念、特点、历史发展。第三部分是现阶段我国环境刑事诉讼立法问题分析,从立案阶段、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证据制度及审判阶段几个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阶段入手,对我国的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环境刑事诉讼立法在立案阶段,立案标准高,立案管辖的规定不明确,行为保全制度的缺失,侦查手段局限,侦查程序违法制裁措施缺失,在起诉阶段,公诉权主体规定局限,起诉裁量权规定模糊,环境公诉行为设立程序制裁措施缺失,环境刑事追诉起点模糊且期限短,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失,因果关系推定及严格责任缺失,在审判阶段,环保法庭设置不合理,环保法庭陪审员不专业。第四部分分析我国环境刑事诉讼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与人环境之间关系的滞后,法制观念的保守与落后,受传统刑事诉讼立法制度影响,环境刑事诉讼立法进程起步较晚这些因素影响,第五部分是国外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日本、美国、荷兰这样成功的经验及对我国的环境刑事诉讼立法具有很大的作用。第六部分环境刑事诉讼立法完善。从立案、侦查、起诉、证据、审判五个方面,详细的论述了我国环境刑事诉讼立法的改善。立案阶段,要降低立案标准且登记环境犯罪信息,明确环境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立案,建立环境行为保全制度,在侦查阶段,授权允许侦查机关可以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启用诉讼终止制度规范违法侦查行为,在起诉阶段,增加环境行政机关作为公诉权的主体,并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应有制裁措施,重新设立追诉时效起点,时效障碍制度。在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方面,举证责任倒置,严格责任及因果关系推定。在刑事审判制度方面,建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刑事诉讼法庭,由环保专家担任陪审员的诉讼立法制度。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研究我国的环境刑事诉讼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