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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关系国泰民安,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保障饮用水安全需要政府的干预,以此来保障该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1但是,时有发生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表明,我国的饮用水安全还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纵观我国目前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各类著作或者讨论,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针对我国的饮用水安全做了大量分析,一致认为我国的饮用水安全监管制度存在不足和缺陷,并提出了许多完善的意见。总结这些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法治观念薄弱,法律在饮用水监管中所起作用较弱;行政监管部门众多,监管体系分割严重;监管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冲突现象,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或者本身就是由行政机关担任,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饮用水安全监管制度,主要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分析研究三种方法,对我国的饮用水监管制度从实际的运行操作层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介绍了美国和法国两国的相关制度,分析其制度的优劣,对比我国,以此寻求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之道。文章的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我国的饮用水现状,首先是对饮用水及饮用水安全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想法,认为饮用水安全不仅仅要考虑水的自然属性,更要考虑水的社会属性,即现代社会对饮用水安全的需求,这也是要求行政监管介入的重要原因。其次是对我国的饮用水安全现状做了简单的分析,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供水短缺、应急能力不足和污染严重等方面,这些方面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必须依靠监管的力量予以纠正。因此,总结我国现行的饮用水安全现状,完善我国监管制度势在必行。第二部分则主要是针对我国现行的饮用水监管体系进行的梳理和概括,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两部分。我国现行的保护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十分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基本立法,主要是依靠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进行规范和约束,这种立法现状非常不利于行政权力的运用和发挥,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抵触。关于监管的组织机构,总体来说处于一种分散、割裂的状态,各个部门之间职责区分不明确,存在矛盾冲突和空白的状况,并且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管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同时,我国的饮用水监管制度缺乏专业机构的协助,许多专业技术知识需要相应的专业机构来承担,不应当完全由政府机构包揽。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评价和借鉴,本文主要选取了美国和法国两个发达国家的饮用水监管制度,重点介绍了两国相对成熟和合理的监管制度,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选取了一些合理设计来为我国提供借鉴。最后一部分重点是对我国现有饮用水监管制度存在缺陷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主要还是从我国目前的饮用水监管制度缺陷入手,重点在于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制定专门的《饮用水安全法》,及其他配套制度的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监管制度,本文的总体思路是对我国饮用水安全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和职能进行削减,将其所享有的监管职能尽量集中到比较少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简化监管过程中的复杂环节,提高效率。同时,界定监管主体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职权分界,使行政监管主体的职能范围界定在根本性、原则性的职能之内,起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尤其是重视专业机构的重要性,形成综合性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