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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冲突,公司治理问题伴随委托代理问题产生而产生。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决定公司治理机制下一整套相互联系的制度设计安排,外化为特定股权下的治理问题的性质和构成差异。现金股利行为作为公司特定股权结构下适应外部治理环境下的的企业行为,既体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也体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既可能是委托人对于经理人过度投资行为的治理手段,也可能是基于大股东或经理人自身利益函数最大化的利益输送手段。由于国有股股东和高额非流通股股东的存在及资本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不完善,导致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我国面临较差的治理环境,现金股利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能起到抑制过度投资的治理功能吗?不同股权结构下现金股利对于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是否呈现差异?哪种股权结构最有利于现金股利减少过度投资问题?本文通过探究现金股利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在我国公司内外部治理环境下能否显著发挥,股权结构是否显著影响现金股利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检验了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从而引导公司结合自身股权结构展开对公司内部治理环境、治理机制的建设,并为监管部门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提供参考。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基于我国公司内外部治理环境提出了研究假设,并基于研究假设展开了有步骤的研究:(1)现金股利对于过度投资问题的治理效应研究。(2)不同股权环境下现金股利对于过度投资治理效应差异性研究。经实证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1)现金股利在我国制度背景下能起到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2)在不同股权集中度下,现金股利的治理效应存在显著差异。(3)在相对控股型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下,现金股利能最好地发挥治理效应;在绝对控股型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和股权分散型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以下)背景下,现金股利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得不到显著发挥。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现金股利在我国制度背景下能发挥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但不同股权结构下,现金股利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呈现显著差异性,过高的股权集中度和过低的股权集中度都不利于现金股利发挥对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对于绝对控股型公司应加强股权制衡和制度规制来改善治理结构,对于股权分散型公司来说,应从外部建全中小股东维权机制来改善治理结构,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应结合股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股利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