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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的反欺诈法指的是受反欺诈法调整的合同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否则不能被强制执行。美国《统一商法典》反欺诈法起源于英国国会1677年通过的《防止欺诈与伪证法》(An Act for Prevention of Frauds and Perjuries)的第4条和第17条,为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之外的49个州所采纳。反欺诈法从产生之日便存在着广泛的存废之争,但时至今日,反欺诈法仍然在良好的运作。其折射出来的有关实体与程序、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乃至法律价值的取向,都是了解英美法系合同形式制度的重要窗口。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为民间立法,但是为美国各州接受为示范法,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逐渐接近、融合的标志之一,法典2-201条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反欺诈法条款,更是了解美国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重要途径。相比起英美法系,中国历来更加重视对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借鉴,但是在法律趋同化以及外国法的移植已经成为重要研究课题的今天,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是很有必要的,对美国合同领域反欺诈法的研究更可以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启示。中国是在毫无合同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因此,中国现行合同形式制度主要采取的是不要式主义原则,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说,是符合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客观环境的。但是中国现阶段正面临着诚信缺失的社会问题,如何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诚信对待交易,都是摆在法律面前的重要难题。而美国对合同形式的限制是在对合同几乎完全放任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严肃对待交易,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这一点可以为中国合同法所借鉴。同时,美国反欺诈法在成文法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量判例的经验,并不断运用新的判例对法典进行解释,使得其历经数百年仍然能够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中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和判例作为补充,使得判例能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