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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一直是以补偿性赔偿为核心的,但随着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因产品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很多情况下,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已无法起到对受害人的完全保护。为了威慑和遏制不法行为,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随之产生,通常是通过法院判令产品责任主体支付一定数额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而实现。近几年来,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方式越来越被我国的法律体系所接纳。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了“十倍赔偿金”制度;同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同样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加上2014年3月15号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以及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等等。我国相关法律中已有不少条文都在产品责任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在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其不仅能够惩罚不法行为人和遏制产品侵权行为,还可以充分补偿受害人及激励其维权诉讼。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现有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如何适用、适用范围的表述方面及规定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参考要素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差距还很大。加上现今我国产品侵权事件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完善该制度势在必行。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还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问题,通过分析补偿性赔偿制度和行政处罚在处理民事法律纠纷中的缺陷引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存在的意义,并在功能上比较分析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性尤其是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进一步证明惩罚性赔偿能够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二部分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在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进行讨论,为我国引入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通过欧洲各国与英美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域外法中得出启示,我国可以对域外优秀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进行吸纳并进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造,但同时因惩罚性赔偿的严厉性需要谨慎适用。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现行法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分析其进步与不足之处,点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五部分确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及考量因素。分析借鉴域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我国应扩大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要件,明确赔偿金的参考因素,设立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下限等问题。本文创新和意义在于通过引出补偿性赔偿以及行政处罚在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问题时存在的弊端,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功能出发,论证该制度能够要解决的民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和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强调其适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方法是整理了不同法系国家关于该制度的的司法判例、立法尝试及实际适用的具体规则。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上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做了相关解释,对涉及具体适用的相关问题上进行研究。笔者以我国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背景,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律规定,为了最大范围内实现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对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现有的规定进行整合与评析,探求该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发展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