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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后,关于特定行业的适用与豁免之争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热点。《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烟草行业作为“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是被《反垄断法》除外适用还是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和效率,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制裁。在反垄断法的发展过程中,立法者发现绝对地禁止一切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无法实现的,在某些特殊领域也是违背经济规律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体系都内生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制度或称豁免制度,来修正反垄断法的刚性和弊端。豁免制度的价值追求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我国目前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卖的制度基础也是通过对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和促进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可以说与豁免制度的宗旨是一致的。但是我国的烟草行业在垄断经营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国家垄断异化为地区垄断、滥用垄断地位不正当竞争、资源配置低效率、过分关注经济利益对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以至于各方对是否坚持烟草行业的专卖制度多有质疑,更有人希望以反垄断法出台为契机来加速烟草行业转型和制度革新。本文从对反垄断法与烟草专卖制度的价值分析入手,来探究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七条立法背后的深层涵义,认为该条规定是我国当前制度转轨时期适应国情的一种立法选择,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合法垄断地位予以承认,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予以限制,这才是该条的应有之义,烟草行业亦是如此。《反垄断法》的出台,再次引发了社会对烟草行业专卖体制利与弊、存与废的深入思考,本文通过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试图从反垄断法视角出发探视烟草专卖制度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以期引出对烟草专卖制度改革路径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