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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侵害肖像权的纠纷不断发生,肖像权侵权的类型也日显多样化,而法院在对侵害肖像权的认定与如何保护的法律适用各有不同。侵害肖像权纠纷的增多不仅表明人们的自主意识不断觉醒,也表明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因而这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同时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肖像权的重要性。因此,加强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侵害肖像权的疑难案件,而且对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肖像与肖像权的基本问题的概述。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以及外部形象的再现。其中外部形象主要指的是外貌和体貌,外部形象的再现主要指肖像制品和肖像作品,肖像具有客观存在性、再现性、可辨认性的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专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权利。肖像权法律保护的内容是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权、利益维护权等,以及肖像权与相关人格权的关系,主要有与形象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及肖像权的民法保护的方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及无阻却违法抗辩事由,营利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主要有事前预防、侵害中可以采取自救、事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前文的肖像权基本理论,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害肖像权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诸如网络环境中的肖像权保护,网络中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特点以及网络中侵害肖像权的防范措施等;影视作品中的肖像权保护,演员剧照的肖像权应具体分析,影视作品中肖像权与著作权存在冲突;集体肖像权的保护,集体肖像是存在的,对集体肖像的保护要采取平等保护、整体保护与合理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于死者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认为死者拥有肖像权、其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若近亲属不在,应有国家主管的专门机构行使。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国内外有关国家对肖像权的保护状况。通过对我国大陆、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肖像权的民法保护现状比较分析,认为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有人身权法的保护方式、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以及其他的保护方式。我国目前已形成一种多层次分类的保护方式,既有《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保护,还有《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第五部分:主要是在总结上述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肖像权的民法保护的提出完善建议。包括立法方面的建议和司法方面的建议。立法机关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对具体争议问题做出明确的立法;司法中正确把握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标准,分清肖像侵权行为和肖像使用合同违约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