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担保情形下相对人善意与否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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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前,公司“滥保”频发对商事交易的安全性产生冲击,为遏制这种现象,《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对公司担保的相关程序作出明确限制。但作为公司担保主要依据的法条,《公司法》第16条并未言明违反该条的法律效果,且无法援引其他法律规定进一步解释,引发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随着《九民纪要》、《担保解释》的出台,在此背景下统一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解释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限制,违反该条规定构成越权担保,通过《民法典》第504条的相对人的善意认定判断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公司越权担保的案例引出问题,通过论证公司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善意认定法律依据及法理基础,选择并梳理审查义务的标准及内容等,为实务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两个公司越权担保的实践典型案例,从争议焦点中提炼出关于相对人善意判定的法律问题;第二章通过解读《公司法》公司担保的规范、《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规定,并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的观点和《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梳理公司越权担保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明确相对人善意判定的法律依据,使越权担保中的审查义务具有合法性;第三章以相对人善意判定为中心,分析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及公司具有法定担保能力的法理基础,从相对人善意认定的适用前提出发,对公司越权担保的越权形式进行分析与界定,使审查义务更具合理性;第四章通过“形式审查”与“合理审查”的辨析,明确审查义务的适用标准,根据实践审判需要及对法条的解读明确审查义务的内容,从公司越权担保相关法律责任空白出发,分析“表见代表说”与“表见代理说”对审查义务的不同影响,最后梳理并分析各方主体对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内容;第五章分析在相对人为非善意的情形下,公司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公司越权担保的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越权,其效力受制于法人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约束,且依据的规范横跨民法与商法领域,属于一个特殊的商事情形。虽然在公司越权担保情形中认定相对人善意的观点已然明确,但仍需在理论过渡到实践方面层层打通,明确诸如相对人善意判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标准与范围,及审查义务对合同效力及法律责任承担的影响等,保障公司担保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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