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时期法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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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文吏与儒生两类群体步入汉代政治舞台以后,汉帝国的法官集团就不自觉地分裂为儒生型法官群体与文吏型法官群体。笔者认为,经过这两类法官群体在汉武帝时期司法领域里的博弈,汉武帝时期的司法呈现出不同于学界通常以明清司法为视域而得出的判断。譬如,孙笑侠教授创造性地将传统中国法官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实质性思维”或“平民化思维”;但笔者通过观察汉武帝时期的法官类型发现,这种概括由于一方面忽略了对帝国初创时段的检视,另一方面又仅以儒生型法官及其“实质(理)性思维”为检视对象,而导致了对文吏型法官及其“形式(理)性思维”的重要遗漏。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汉武帝时期所涉及的“律家”和“刑官”这两个概念,结合汉代职官制度的分散性特征,得出本文所用“法官”概念的内涵:具有并传播律知识,制定律法或参与司法运行的职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主要以董仲舒、公孙弘、张汤、赵禹、杜周这五位法官为检视对象,来思考汉武帝时期的法官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分析汉武帝时期法官的选任。汉武帝时期的法官选任与其他一般文官的选任是同一个过程。汉武帝时期的太学为察举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太学为国家培养了后备官僚,而察举使那些在地方政府经受锻炼的后备官僚进入中央政府的怀抱。但具体来看,儒生型法官与文吏型法官的选任方式存在较大差别。前者是一种以“文”、“德”、“能”为标准的综合评价体系,而后者则偏执于以“能”取人。本文第三部分探讨了汉武帝时期法官的三种立场。首先是重农主义,这是两种法官共同的立场。中国的地理性因素决定传统中国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农民”成为法官必须时刻审视的“衣食父母”,而当帝国的组织和技术无法取得突破时,“重农”即意味着“抑商”。其次是家族伦理与国家伦理在对抗中变迁,这是汉武帝时期法官所处的伦理立场,两种法官在伦理观念的冲突中发生分化。因为,传统中国社会是家族伦理社会,“家国一体”以及差序格局与礼治秩序影响着传统社会的司法形态和司法方式,当社会伦理观念发生重大变迁时,多元伦理观念促使两种法官的伦理立场也随之变化。再次,“君主主义”使两种法官的政治立场体现出同中有异的特点,儒生型法官受儒家影响奉行相对的君主主义,而文吏型法官受法家影响奉行绝对的君主主义,不同的君主主义立场使两种法官的思维方式完成了二元化塑造。本文第四部分对汉武帝时期法官的思维进行讨论。首先,儒家和法家通过使自己的思想成为帝国的官方意识形态,而形成了帝国“外儒内法”的法制结构。儒家思想被儒生型法官广泛运用于法律领域,而文吏型法官在法律领域充分体现着法家思想的精髓。其次,传统中国法官的思维从总体上看是一种综合理性思维,从类型上说可以分为实质理性思维与形式理性思维,一般来讲,儒生型法官的思维模式是前者,而后者是文吏型法官典型的思维模式。这两种思维模式体现了帝国时代法官思维的二元性,值得当代司法建设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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