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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有效处置接收的巨额不良资产,实现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的目标,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从不良资产处置的一般理论出发,联系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做法、经验、特征以及给我们的启示,针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法律环境从法律支持不够、资本市场不发达、市场中介组织不健全、外资参与程度低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宏观法律环境并不利于不良资产的快速有效处置。对两种重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债权转股权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做了具体的分析论述,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债权转股权应作为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首要方式,并进一步从债权转股权的准入、股权退出、内部关系等几方面做了分析,对其实施中的错误认识与不当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债权转股权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可能使其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隐患所在,提出债权转股权的要旨在于搞活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权多元化,在符合政策大方向的前提下,债转股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操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掌握债转股企业的经营权,行使实质性的股东权利等观点;论证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阐明其运行各环节可能出现的法律障碍,提出了资产证券化虽然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和现实条件下不适合在我国大规模推开,但作为一种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应创造条件积极尝试的观点,对建立适合我国现实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进行了立法设计。在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与主要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做了充分的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需要特别立法的结论,并就不良资产处置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特别是对其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应赋予的特别权利、特殊的业务手段等创新性地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又从完善其他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提出应完善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培育机构投资者及在诉讼中给予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特殊的司法支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