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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退出三个阶段。在融资阶段,两个交易参与主体——外部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前者无法了解后者是否努力工作,后者可能利用其在信息上的优势损害前者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本文试图利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契约设计理论,探讨怎样的契约安排能够更有效地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使其不会做出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文中所讨论的契约范畴涵盖了风险资本的组织契约和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契约。 我们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建立模型,对美国有限合伙制与我国公司制风险资本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契约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前者的激励约束效果优于后者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论文揭示出这种优势不应该归因于有限合伙制风险资本给予风险投资家的高能支付契约,而是由有限合伙的制度环境中声誉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约束作用产生的。
从长期来看,发展有限合伙制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在我国引入有限合伙制,首先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为有限合伙建立起法律基础,并完善税法、基金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此外,营造出发展有限合伙所需要的市场环境也是必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