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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原本没有法制史学这一专门学科。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对中国传统法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传统法制史学提出了挑战,为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历史机遇。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传统法制史学在引入西方知识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完成了近代意义上中国法制史学的创建。倘若以20世纪初京师大学堂、京师政法学堂将中国法制史设为必修课作为学科确立标志的话,鸦片战争以后的半个多世纪则可视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孕育期。文章旨在对这一“前学科时期”进行梳理,以探究学科孕育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性,进而为现实和未来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提供营养和资鉴。同时,也尝试着填补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尚无人对这一时期进行研究的空白。从史学史的角度出发,文章采用“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在晚清时期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群体、主要研究成果以及研究方法等为切入点,考察中国法制史学的内在发展理路和运行轨迹。与此同时,选取社会环境、其他相关学科、同期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以及社会功能。在中国,近代中国法制史学既不是传统史学自然引申的产物,也不是从西方直接移植而来,而是传统法制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中西文化交融的结果。在这个发展递嬗过程中,晚清中国法制史学是承前启后,破旧迎新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对历代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统且有意识的研究,标志着传统法制史学达到了成熟阶段,这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内在基础。另一方面,随着西学东送,传统法制史学在汲取西方法律文明之精粹的基础上,开始逐渐摆脱附属于传统史学的地位,并在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研究视角等多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为中国法制史学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外在条件。正是这样的时代背景和学术发展,孕育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