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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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是转化犯概念下的一个具体个罪的转化犯形式,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转化犯的理论研究已有多年,但无论是在转化犯的概念、特征还是转化的条件上都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而在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问题上更是缺少较为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既有一般转化犯的共性,更有一般转化犯所不具有的个性。并且,聚众斗殴罪本身有其鲜明的犯罪特点,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众多,既有首要分子,也有积极参与者,还有直接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侵害者,加上斗殴中场面混乱,在司法实践认定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对应、具体的转化主体范围难以确定、自首的认定存在争议等等困难,这些都需要我们切实予以解决。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约3.9万字。第一章介绍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研究现状及其概念、基本特征。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问题鲜有深入的论述,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难点较多,因此,研究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具有异质性、趋重性和法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也是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与一般转化犯所具有的共性。但同时,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也具有它的特殊性,聚众斗殴罪有两种转化模式:一种是犯罪构成之间的转化,另一种则仅仅是罪名之间的转化。在结合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基本特征与转化的特殊性上,笔者提出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概念。第二章着重介绍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转化条件。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转化有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基础行为必须构成聚众斗殴罪既遂并且在客观上又另外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第三章主要针对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中涉及的主体和对象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存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主体、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转化主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象三个方面的问题,并分情况做了详细的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就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中可能涉及到的自首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行为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具有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罪行的,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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