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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特别是关于主体的确定,主客观方面的把握,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和联系,其中的共同犯罪和自首的特殊规定,醉酒交通肇事的量刑,对“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关于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无力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等。因而,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客观方面,自首和醉酒交通肇事,关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利于准确把握立法目的,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以交通肇事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为题,全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该部分通过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单位主管人员等主体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可能和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主体。第二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该部分通过对肇事者在交通肇事罪中可能出现的几种主观情形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以更好指导司法实践。第三部分,关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该部分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概念、法律特征进行分析,论证“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的理论根据,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构成的几种犯罪的性质。第四部分,关于“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无力赔偿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对《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无力赔偿规定的缺陷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非法性和无效性。第五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部分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目前交通法规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第六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该部分对交通肇事罪中成立自首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明确交通肇事成立自首的几种情形,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第七部分,关于酒后驾车问题。该部分通过国外、台湾地区对醉酒驾车的处罚、交通肇事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研究,指出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罪过形式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快对醉驾行为进行交通立法的必要性。第八部分,关于交通肇事罪刑罚的问题。该部分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刑罚规定缺陷的比较分析,指出提高交通肇事罪处罚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