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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是处置问题银行手段的一种,与其它相关的制度既有重叠的地方,也有不少的区别。接管并不否定正当的银行退出机制,而是针对银行的继续恶化或者直接破产都可能会严重危害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稳定时所采用的手段。国外对于接管制度的各项内容都规定得比较具体与详细,相关的实践也很多。而我国现存接管法律制度对于接管各项内容的规定都比较简单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银行接管相关的实践也很少,但是已经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以完善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为论题,主张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法制现状,并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银行接管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性。正文部分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银行接管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首先介绍了国内关于接管的三种学说,并分别指出了其各自的缺陷。随后通过区别接管与一般审慎监管措施的不同提出了对接管的定义。最后又分别阐述了接管的三项法律特征。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的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接管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接管决定与接管人委任的程序规定缺失;接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缺失;以及接管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内容规定不清。第三章论述了完善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计。针对中国现存银行接管法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在接管条件的规定的立法体例上,采取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例,在条件设定所要考虑的因素上要综合多方面考虑,要准确地判断问题银行,要有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还要考虑成本最小原则,最后还应在立法上给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在接管决定的程序方面,应以监管机构做出决定为主,同时允许其它特定主体提出接管申请;并且规定在接管决定做出前应履行有效的调查程序和通知听证程序,同时完善被接管银行的救济程序。第三,在接管人的选任方式上,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模式,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接管人的任职资格,并且完善接管人的委任程序。第四,关于接管人的权利,要明确规定接管人的权利界限和内容;对于接管人的义务,则要从接管人对于监管机构的义务、对于被接管银行的义务和对于存款人的义务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当接管人违背这些义务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是接管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内容,这包括:对资产和业务进行清理和整顿,接手经营管理事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注资或促成兼并,最后分析了接管人可以获得的监管支持。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论证结构进行了总结,并且简单重述了笔者认为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