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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保护的重点主要是绝对权,然而针对债权而言,其性质应当属于相对权,侵权行为法通常不将其作为保护的对象。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侵权责任法》,长期以来,虽然在民法学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一直进行着激烈的争议,但是多数民法学者都是支持该理论所提出的内容的。令人惋惜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最终并没有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毋庸置疑,立法者对此观点保持严谨和慎重的态度是合情合理的,这是因为将物权和债权进行绝对的划分是传统民法体系中坚持遵循的一贯思想,将侵权行为的对象范畴扩大至债权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突出表现,其与债权相对性的本质特征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确立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随着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作为市场交易的有利工具和法律规范下的合法产物,债权时刻突显着自身的地位,从而导致债权人合法权利被任意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从全方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只凭借以规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各个国家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为了能够极大地提高债权保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可以更加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措施做出了不懈努力。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应运而生。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针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理解并进行分析。首先,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研究对象,对其基本涵义进行阐述;其次,以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之本质属性为研究对象,由于一直坚持保持民法传统思维的部分学者们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权利的民法调整存在争议,即第三人侵害债权到底应该归入合同法调整,还是应当归入侵权法调整,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最后,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的深入探究,得出该理论是建立健全民法理论体系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实基础。第二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化分析。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典型样态的分析对比,总结出最具有代表性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类型。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也是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难点问题。本章中笔者以列举的方法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四种具体类型,即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二重买卖、诱使债务人违约以及债权归属之侵害。希望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可以使该理论体系更加完善。第三部分,从构成要件的视角出发进行探究。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具有独特性。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得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客观要件应当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主体要件为侵权主体须为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观要件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须为故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并造成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目前有关责任承担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但救济制度的体系设计仍然不够完善。本文针对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提出了债权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以及责任竞合的问题。其中责任承担主要包括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同时,笔者还提出了与第三人侵害债权相关的部分权利竞合问题。希望能够以此为切入点更深入地探究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体系。第五部分,提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其与普通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不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在免责事由方面也具有独特性。主要包括正当竞争、履行职责、忠告、按照约定可以随时终止的合同等四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