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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正式签署,其后两岸双向投资活动频繁,投资争端也日益增多。然而,当前两岸尚未形成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现实紧迫感及必要性。本文共分为三章,首先阐明了海峡两岸投资争端的定义、类型及性质;其次论述了海峡两岸当前争端解决模式,并重点分析了可供借鉴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此作为构建新机制的参考和借鉴;最后结合海峡两岸当前特色,分别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投资争端提出构建和完善的建议和构想。第一章将首先剖析研究对象,对海峡两岸投资争端做整体介绍。本文拟先介绍两岸投资争端发展变化的历史,界定“两岸投资争端”内涵和类型。通过分类研究的方法,将两岸投资争端分成私人间投资争端、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投资争端及政府间投资争端三种争端类型加以考察。全文将依循此争端分类标准,在三种争端分类的基础上分别对各种投资争端继续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本章接着将从法理角度对投资争端的双重性质进行分析。第二章将对三种类型的投资争端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本章将分别选取国际上典型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具体分析研究,重点分析各种制度的运行模式、优缺点及探讨可供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借鉴的制度设计。对于第一种争端,本章论述了我国两岸间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并提出该制度完善的两个路径与方向。对于第二种争端,本文将详细分析ICSID、NAFTA、EU三种不同模式的相关规定,并就三种模式的法律移植问题进行分析。对于第三种争端,本文将介绍WTO及CEPA模式的内容,并重点分析对其借鉴的可能性。第三章将结合两岸当前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对两岸私人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私人与投资地政府间争端问题的仲裁机制的构建、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选择、争端预防机制及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够在对海峡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基础做全面深入的评估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构建和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