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英新澳ICO沙盒监管制度研究 ——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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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即首次代币发行是从区块链技术中内生出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不仅是区块链技术开发的重要一环,也是区块链初创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方式。自ICO融资模式诞生以来,由于自身独特的融资优势,其适用主体从初创区块链企业迅速扩展至金融、物联网、医疗卫生、人工智能等各类企业。ICO正在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新型融资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但ICO作为新型事物,与各国原有监管规则难以完全配适,为应对此种情况,国际社会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应对策略:一是诸如我国的禁止模式,此举虽在短时间内有效打击了利用ICO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从长远来看也可能压制包括ICO在内的许多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动在各国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二是分类纳入现行法监管,但此种方式难以契合种类多样且不断衍生的ICO的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前瞻性也具有更高的要求。三是为规避前述两种应对措施的不足之处,多国另辟蹊径,开始将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沙盒监管运用于ICO之中,并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效果,我国亦多有学者建言对ICO实施沙盒监管。鉴于ICO所具有的独特融资优势,也为助推区块链这一战略性前沿技术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我国有必要适时接纳ICO融资模式,并积极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对ICO实施沙盒监管的具体规则以资借鉴。然而,世界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沙盒监管模板,有必要择取沙盒监管实施效果显著的典型国家,通过比较各国制度之优劣,探究沙盒监管的最佳设计方案。纵观各国在沙盒监管方面的制度安排,英国、新加坡及澳大利亚可谓各具特色,研究价值突出。英国是沙盒监管的创始国,此类监管经验较为丰富;新加坡是近年来积极采用沙盒监管模式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典型国家之一;澳大利亚确立的沙盒制度则颇具特殊性,相关规定也最为细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英国构建了准入、运行与退出三项规则的沙盒监管框架,建立了规范的准入审批机制,开创性的通过明确试验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沙盒正常运行,但其退出相关规则缺憾明显;新加坡在英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三大规则,首创通过审批的方式赋予试验人豁免权,并在许多细节中提出了专门针对ICO实施沙盒监管的特殊规定;澳大利亚的沙盒监管以原有许可证豁免相关法律为基础,赋予试验人的权利最为有限,但在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等规定上彰显了其制度的独特性。比较而言,上述各国的沙盒监管各有优劣,为我国构建ICO沙盒监管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一方面,三国沙盒监管制度大体都由沙盒准入规则、运行规则与退出规则构成,这为我国ICO沙盒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设计提供了思路;另一方面,这些监管规则细节中符合我国国情与ICO发展实际的具体内容值得我国详加借鉴。具体而言,首先,在沙盒准入规则方面,我国应确立审批制,从试验主体须满足的资格要求与试验项目须达到的实质标准两方面设定沙盒准入的实质性条件,构建包括初步审核与深度评估相结合的准入程序规则。其次,在沙盒运行规则方面,我国可通过明确试验人权利与义务的方式保障沙盒监管的有效运转。试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试验人进入沙盒后可享有的豁免权,我国可以采用新加坡式的申请、审批模式赋予试验人豁免权;与此同时,应明确试验人在沙盒中应承担的主要义务至少涵盖信息披露义务、信息反馈义务与消费者保护义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包含首次信息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信息反馈义务应包括提交阶段报告与最终报告的义务;试验人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应涵盖风险警示、争议解决与损失补偿等三项内容。最后,在沙盒退出规则方面,我国可将试验人退出沙盒的条件分为试验到期退出与基于特殊事由退出等两种情形,试验人退出沙盒应当遵守特定的退出程序要求,如书面通知监管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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