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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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其利用金融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梳理了适当性义务纠纷的相关司法案例,发现现行适当性义务认定标准存在认定依据不一、民事责任不明、审查流于形式化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范层面的不统一以及违反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的不明确,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即司法裁判中以实质化审查和形式化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明确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统一监管规则和方向。本文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明确了金融产品与投资者的定义,适当性义务的法律性质、内涵等问题,并对现行关于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本文第二章,主要是实证分析部分。本文以司法裁判中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标准入手,对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到的案例进行进一步甄别后,筛选出115个案例,并针对案件数量变化,法院案由选择情况,法院的具体认定依据等展开实证分析。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基于实证分析部分,发现在司法认定中主要存在对同种金融产品的认定依据不一,对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未区分适当性义务与告知说明义务,以及对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对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流于形式化等问题。本文第四章,主要是对适当性义务认定中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适当性义务认定标准不一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关于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概括性和原则性,司法审查的依据往往是下位的监管规则,而这些监管规则本身在某些适当性义务认定依据的规定上就存在一定的冲突;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未加以明确,导致法院在裁判逻辑上存在将其认定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的分歧。本文的第五章,主要是结合了实证考察部分和原因分析部分,对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标准提出以下完善思路:司法裁判中以实质化的认定标准为依据展开对适当性义务的认定;明确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的可行性以及证明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方式;短期内要加强监管部门协作,减少规则层面冲突,长期来看可以尝试构建统一的法律规范对适当性规则进行统一规制,并构建原则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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