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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消费目的早已不再是过去的解决温饱,而是越来越追求物质和精神层面需求的满足,消费方式和观念也越来越多样化。加之信息技术的大力发展,由此而演变出了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主要是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价款,而后通过预付凭证得到比正常消费更优惠的商品或服务。通过这种方式不仅经营者和消费者实现了双赢,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预付式消费也因此快速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并广泛使用,并渗透各大消费领域。然而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伴随着预付式消费的便利同时进入人们生活的,还有预付式消费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于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发展尚不成熟,缺少系统的法律规制,使得经营者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消费者权益在遭到侵害时总是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研究如何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以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核心,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通过对预付式消费的概念、种类、特点以及性质的理论研究,分析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及原因,并对域外的经验进行比较借鉴,最终为如何有效地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预付式消费理论概述。首先是对预付式消费概念的界定,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并发放预付凭证,再按照合同约定分若干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享有一定优惠的一种消费模式。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除了预付性这一主要特点,预付式消费还兼具风险单向性与利益双赢性。而预付式消费的实质仍然是消费服务合同。第二部分为预付式消费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原因。概括出四种现实中损害预付式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包括与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强制消费、经营者跑路、虚假宣传的情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以及知情权。通过分析发现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经营者的信用缺失和消费者维权困难。第三部分为域外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启示。对域外一些国家及地区的预付式消费保护措施进行了对比分析。美国目前对预付式消费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其针对预付式消费不同种类的问题给予了具体的规制。在监管方面,美国主要采取的是多层面分散监管的方式,并通过多部联邦法律、州法律共同构建完整的预付式消费保护体系。而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针对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的法律,并辅之以其它相关法律,共同构成日本的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日本是主体型监管模式,它监管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者而不是预付金。而我国台湾地区主要是通过制定示范性文本来明确预付式消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专题型的监管模式,通过专门化管理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建议。结合我国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现状,从几个方面提供了可行性建议:第一要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同时还要制定专门的《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为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其次要健全预付式消费的监督体系,通过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形成对预付式消费内外部的全面监督体系;针对经营者诚信缺失,提出建立保证金保证制度的建议,同时还要建立经营者信用公示制度、明确经营者的披露义务,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减少消费者的风险;当然还要完善消费者的权益救济,实体上要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程序上引用小额诉讼,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还要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维权意识。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发,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方位的规制,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并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使全社会共同致力于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