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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是我国《森林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也是“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保障。从广义层面理解,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以林权制度为基础、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制度为核心、以森林分类经营制度为导向、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保障,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科学完备的制度条件。我国现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多年未得到修改,已滞后于当今时代的法律需求。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价值目标滞后,整体制度结构不完整,具体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连贯,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欠缺科学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不均衡,具体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机制缺失等。同时,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主要是林农的有限理性和利己主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利主导模式的落后,以及公众森林文化观念薄弱等。对比美日德等世界林业强国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我国可以通过学习借鉴,健全林业产权法律制度、优化森林经营管理、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完善配套服务。在美丽中国视野下审视我国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在《森林法》的修改中不仅应当解决相关制度的内容设计及结构整合问题,还应当注重相关制度的价值目标的提升。在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应当从价值理念、指导原则和制度体系三个方面加以创新。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创新表现为多元价值的共存与美学价值的倡导。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创新体现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补、权责利的统一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从制度体系创新的角度来说,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应当涵盖森林经营权利义务体系、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体系、森林经营技术规范体系等三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