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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食品的安全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刚刚解决了温饱问题,却又要面对食品安全的危机四伏。现在我们处在一个风险社会里,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似乎越来越严重,无良商家的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必须从根源上对食品的安全风险进行预防,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从根本上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的安全风险,才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食品安全的界定早已超出了“有毒”和“无毒”的区分,而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禁止”或“允许”,它通常包括风险的可能性的大小判断和安全值的问题。这正是食品安全立法决策应当基于的事实。当法律面对不确定的科技风险,国家的义务就逐步晋升为提升预防风险的水平。当我们处在一个充满了风险的社会,在此危机和挑战之下,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指导方针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食品安全领域中逐步登场。预防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先于危险发生的保护性思考,目的是防止危险的发生。本文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主要结合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中体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法律理念的三个制度进行述写,希望对现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各法律制度是如何起到预防作用的。第二部分是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各制度存在的问题,目的是要得到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第三部分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及启示,主要选取了美国、欧盟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方面具体的做法,综合分析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构建提供启示,本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