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理论与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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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已类型化,由于对刑法因果关系认识不同,司法操作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同案处理结果各异,出现了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本文搜集了大量案例,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写作。一、概述。通过分析特异体质、案件特点及现状,得出刑事案件中“特异体质”的概念,即与身体健康人不同,体内潜藏某种致命疾病,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容易发病死亡的体质。此类案件事实并不复杂,起因及行为方式带有普遍性,只因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才上升为刑事案件。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处理此类案件应把社会效果放在首位。二、理论分析。在案件类型划分及分歧原因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此类案件存在形式复杂,做类型划分,有助于正确处理与深入理论研究。在适用刑法因果关系上应采用条件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只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是否对行为人定罪,还得对主观过错进行分析。对此类案件定性分析应从客观行为着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及刑法的因果关系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在对行为人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特异体质及死亡“一果多因”的特征,反映在量刑上则要考虑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三、公诉实务。按程序进行写作,通过对嫌疑人强制措施及证据的审查,认为在没有必要继续关押嫌疑人的情况下可以改变强制措施;为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审查证据要做到对主、客观事实材料综合分析。为减少败诉风险,达到最佳出庭效果,在汇报案件时应提交预测到的辩论焦点并提供司法判例,使听取汇报的人做出更准确的处理意见。对于起诉与不起诉的案件,应注重民事部分是否和解,和解后必须起诉的,应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庭前要预测辩论焦点,对涉及的理论知识做到心中有数;法庭调查时要灵活机智,讲究讯问策略与技巧;对拟好的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应适时调整,同时进行法制宣传。四、立法建议。此类案件入罪率较高,原因是司法人员的重刑思想严重;法医鉴定结论中没有明确疾病严重程度,导致司法人员不能准确量刑;由于对行为人的治安处罚不够,在被害人家属不能得到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心理严重失衡,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研究分析提出立法建议,即应在《刑法》中引入“特异体质”概念;增加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罪。这样有利于司法人员统一理解,增强司法可操作性。同时应增加劳动补偿行为执行方式,这种方式容易建立双方家庭感情,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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