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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其构成的角度来看,既存在着结构上的特殊形态,又表现为过程中的复杂阶段。就故意犯罪而言,其特殊性体现在犯罪构成的结构上,即为多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意思联络形成犯罪通谋,共同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破坏了刑法保护的某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它与单一犯罪主体形成的犯罪构成形态相比,无论是构成要素、结构还是整体性能都有很大区别。另一方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往往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结局,即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我国的刑法分则基本是以单独犯罪的既遂犯为标准对犯罪的构成做出规定的,而刑法总则也只对单独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做了规定,所以如果说共同犯罪是对犯罪构成的一次修正,那么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念就是对犯罪构成的二次修正。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涵盖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及犯罪形态理论两大部分的一个交叉性理论问题,因兼具主体的复数性和犯罪发展过程的多样性以及各共同犯罪人的独立性和从属性等特征而具有自身的复杂性。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没有统一的规定,以致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直是倍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至关重要的命题。笔者从共同犯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同时参考各国的相关立法及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对在实践中如何判定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作出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分工问题,为下文具体分析各类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标准做铺垫;第二部分论述共同犯罪的预备形态: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分别分析了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的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并对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其中在论及教唆犯的犯罪预备时,笔者讨论了教唆犯的预备犯和预备犯的教唆犯两种情况,在论及实行犯的犯罪预备时分析了共谋而未实行者的定位问题;第三部分论述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就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的认定标准,逐一分析了理论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并讨论了现行中止制度的不合理性。而后具体阐述了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形态;第四部分论述共同犯罪的未遂形态:在实行犯的犯罪未遂中,讨论了在强奸罪、脱逃罪等亲手犯的场合未遂犯与既遂犯能否并存的问题,在论及教唆犯的犯罪未遂时,分析了教唆未遂的特征,并指出我国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的不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