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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官,即知州知县,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之正印官。所谓天下事莫不起于州县,州县官员的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的安定。本文主要以清代山西部分州县为例,借助方志、正史、以及官箴书等文献资料,采用文献解读、定量统计等方法尝试性地研究清代山西州县官的所作所为,其主要内容为州县官员在辖区之内对农业钱粮、刑名治安与教育教化诸政举措。本文五章,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即绪论与第一章:绪论主要为概念界定、选题缘起、选题价值以及学界研究动态、本文研究方法、创新点等进行说明。第一章主要就清代山西省州县行政区划、州县正印官——知州、知县官两大问题进行论述分析。尤其是知州知县作为本论文的主体人物,对他们的面貌做一基本的概括,为后文州县官宦绩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即论文的第二、三、四章,是为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清代山西州县官员与其辖区的农业发展和钱粮征收、刑名治安、教育教化分别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考察:农业发展方面,为促进农业发展,州县官主要采取劝课农桑、鼓励农业发展、积极稽修水利等措施。州县官员都十分很重视农业发展与水利设施的建立、维修。其次是利用方志,采用定量统计的方法,分析出清代山西部分州县钱粮征收的情况。各州县官员仅凭一己之力(虽有佐贰杂吏的帮忙但州县正印官为最终负责人)要对全州县数量众多的土地征收赋税,且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取消人丁税之前还要征收如此庞大人口的人丁税,可以看出州县官员治理地方之不易。最后是州县官为时刻保证各地钱粮征收,还要主持粮仓的修建。灾荒发生之后,大多州县官员积极赈荒,且努力为民请命减免赋税。刑名治安方面,主要是刑、民事案件、晚清教案的审理与地方治安方面的内容。这三类案件审理有典型的特征,民事案件审理应服从律法,但州县官常常秉着劝民息讼的理念;刑事案件较为重大,州县官往往亲力亲为,但仍旧逃脱不出人情二字;晚清教案处理更为复杂,涉及方面较多,州县官往往力不从心或许会成为教案牺牲品。有事处理案件,无事则保持地方安定。前期之保甲与后期之团练也是州县官要利用保持地方稳定的重要倚助。州县官平时虽然不亲自带领操练保甲团练,但也积极主导鼓励保甲团练的建立与发展。且若地方遇难,州县官员往往与民共进退,甚至与民共生死。教育教化方面,分为对读书之人的教育与对非读书人的礼节教化两部分。对于州县官来说,人心正否对地方治理尤为重要。因此,他们不仅仅按照国家政策主持县试辅助乡试,还积极督办学校优待学子,甚至拨田捐款修建义学、社学,清代后期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建立新式学堂。除此之外,对于非读书之人,州县官一方面通过礼仪规范外在行为,一方面通过移风易俗导向内在心理,内外兼施,使其辖区内百姓都变成良善之人。第三部分,即最后一章亦即第五章,内容为清代山西州县官宦绩特点与评价。有清一代,山西州县官员之所作所为有着典型的特点。首先,州县官员宦绩所涉及领域如此广泛,州县官并无多少可以实际意义上利用的人来帮助自己处理这广泛庞杂的政务,也使得州县政府成为“一人政府”;其次,就宦绩本身来说,也有很大的突出与偏颇性,钱刑方面的成就远远大于教育教化方面的成就;最后,无论从时间还是地域上,都有其典型的不均衡性,清朝前、中期的州县官员的成就明显大于晚期;省治所、府治所所在县与首县州县官员的成就往往大于普通州县的官员。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除去州县官本身的能力与知识的不足外,很大部分还是由于清代政府一些政策的狭隘性。但从总体上来讲,山西州县官在有清一代,不仅仅促进了当地的稳定与发展,也对国家整体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