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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其首次设立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末的西方发达国家,最初是由美国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催生出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已经成为欧美国家公司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而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发展得不够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为了促进中国的公司治理改革,2002年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进入了自愿性变迁阶段。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已经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根据色诺芬数据库的资料,截止2008年年末,99.69%的上市公司都披露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虽然这一比例很高,但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以及审计委员会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一直是近年来研究人员关注的话题。公司治理机制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会相应地体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国外引入到我国之后,审计委员会同样会受到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公司治理环境的影响。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及股权结构对审计委员会职能发挥的影响,以对今后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提供有益的启示。
本文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讨论了审计委员会产生的原因。现代企业是多重契约关系的组合,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其中最基本的契约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担心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失,于是他们寻找客观公正的中介人来监督公司的经营者,外部审计应运而生。然而,此时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勾结或者以解雇审计师为威胁来影响公司业绩,那么审计委员会何以做到对股东负责?为解决这一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就被引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集中体现在几个大型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上,而审计委员会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议事机构,其核心是侧重在审计及其相关的财务呈报上,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中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机制相结合的中介。审计委员会还可以通过聘用审计师来保证审计的职业化和公正性。
审计委员会制度发源并完善于美国,在改进审计委员会的角色、职能、组织及运作上,美国的证券主管单位、会计专业团体、法律组织等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目前学术界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方面的相关研究文献大都出于美国,而我国引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又主要仿效美国模式。因此,本文首先回顾了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制度要求的发展历史,从麦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舞弊案到《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制度要求经历了产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阶段。而我国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建议性到强制性的过程,这些制度要求主要散见于自200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通过比较,笔者发现,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与西方审计委员会制度存在一些差距,目前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尚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支持、更深入的学术研究和更详细的法律规定。
在实证部分,本文采用我国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只发行A股的686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截面Jones模型度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以及规模的角度考察了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先在总体上考察了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结果发现审计委员变量的系数虽未负,但其在抑制盈余管理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另外,笔者发现,当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时,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较低,审计委员会也起到了更好的抑制盈余管理的作用,这为国有股具有“帮助之手”作用的说法提供了经验证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高时,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行为的限制作用减弱,但不显著;其他股东的制衡能够提高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也不显著。
为了进一步完善审计委员会制度,使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今后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通过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将审计委员会作为一项必需的公司治理机制确定下来,并且借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经验,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运行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进一步改善其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朝着股权适度集中、有相对控股股东存在、并有其他股东与大股东相制衡的方向发展;监管部门应健全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披露监督机制,要求上市公司较为详细地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审计委员会章程与报告等内容,建立起有效的审计委员会披露机制和监督评价机制,提高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水平,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对其审计委员会的自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