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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周书·吕刑》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热点之一,而它一开始就提及了“绝地天通”。长期以来,关于“绝地天通”的史实与意义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众多的学者从宗教史、思想史的角度对它进行了研究。虽有部分学者从法制史角度提及它,但对它的解释却是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山海经》中关于“绝地天通”的记载的分析对比,试图用三万余字的篇幅,专门从法制史角度对它的意义作一探讨。围绕该主题,文章分四部分: 一.千年溯源,《山海经》中看“绝地天通”。 众多的论著在论及“绝地天通”时,对其出处语焉不详。正本清源,本文首先介绍人们最常引用的“绝地天通”的两个出处:《尚书·周书·吕刑》和《国语·楚语》,而且对这两处记载的关系及其价值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国语·楚语》在时间上较《尚书·周书·吕刑》为后,但对资料的原始性的评价并不仅仅以其时间的先后为标准。事实上,在先秦典籍中,《山海经》也以一种神话的语言记载了“绝地天通”。在本部分,作者对《山海经》的性质、成书时间等作了说明,认为它用神话的方式保留并传递了相当多的原始时代的信息,它们带有历史的影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历史的真实。因而通过《山海经》进行法史研究,是一个崭新的尝试。 二.地名之辨:“绝地天通”不独“三苗”见 “绝地天通”是一个关于巫觋的故事,从《尚书·周书·吕刑》开始,它就一直与“三苗”紧密联系着。《山海经》中有几条以神话方式直接记载了“绝地天通”,而且“医即巫”,它关于“医”、“药”的记载也是与“绝地天通”有关的,而对半人半神的“帝”的记载则更多。分析关于“巫”、“帝”的记载所发生的地区,我们发现“绝地天通”是一个在中原地区也普遍的现象。由此引发出的结论是:《尚书》关于“绝地天通”发生的地方的记载是值得怀疑的。在《尚书》这部正统的典籍中,“绝地天通”是中原统治者针对“三苗”的“人神杂糅”而采取的一个重要的措施。“三苗”的历史至今还不是十分明了,但考古学已经证明它所代表的是南系文化,而在以中原文化为正统的传统史学中,它是不被重视的,甚至被歪曲的,而中性的《山海经》中的记载可能会更公正一些。同时考古学已经证明:中华文明的起源如满天星斗,虽然黄河流域曾起过重要作用,但在同一时期其它地区的文化也以各自的特点和途径发展着。法文化的发展也不应例外。 三.巫现写真:“绝地天通”乃法史上一巨变 一些人认为“绝地天通”是一个神话故事,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个宗教事件.有人发现它纯粹是一个历史事件,也有学者仅研究它在思想史上的意义.本文作者认为:神话是它漂亮的外衣,宗教是它诱人表象。“绝地天通”不仅具有思想史上的意义,而且是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次建立了高于神权的世俗的权力。由此,中国开始建立了高于神权之上的司法权,而在那之后中国只有神判法而不再有神权法了。瞿同祖先生早就指出:“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没有一条所知的法律是附有咒诅的。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神权的人。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本文作者认为:“绝地天通”的法史意义就在于:自它以后,中国的法就开始脱离了宗教而走上了独自发展的道路。而从法的起源的演变阶段来看,它与考古学上中华文明发展初期的石器、玉琼、铜器、铁器四个阶段的最新分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吻合的。 四.故园回望:《吕刑》最早探法源 《尚书·周书·吕刑》是中国古代一篇著名的法史典籍,它一开始就谈及“绝地天通”,这并不是偶然为之。它实际上表现了其作者强烈的历史感,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法的历史的最早探索。而在这种探索中,它呈现出了一种从法官到法律的清晰的思路,即首先应该有法律的实践,然后才会有其理论的升华,法首先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而存在,而法律文本的产生则是相当后来的事情。“我们思考历史的方式决定我们潜力发挥的限度。”这种对法的历史的探索是中国轴心期时期法文化飞跃的先导,而对法的历史的不断的探索则为法文化的绵延不断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这也为中国法文化后来的发展历程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