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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辅业,是在2000年左右随着铁路“主辅分离”改革被提出来的概念,铁路的主业是以运输为属性的业务和部门所作的归类,那么划分为主业之外的所有铁路业务和部门就统称为铁路辅业。铁路辅业企业依托专有的服务于运输主业的优势地位实施垄断经营,从而谋取高额利润,这种做法与铁路总公司多年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所做的努力背道而驰。铁路辅业的垄断问题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为辅业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滥用的方式主要是以不公平的交易价格向交易对手索取高额利润。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近十年以来,针对铁路辅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似乎置若罔闻。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反垄断理论的模糊性与现实的复杂性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导致执法不力;另一方面是,对于铁路运输业这种拥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其中的竞争性业务(铁路辅业业务)在适用反垄断法监管与铁路自身行业监管之间没有达成共识,造成相互推诿塞责,进一步造成监管不力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铁路主业与铁路辅业进行概念厘定,并对铁路辅业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界定,铁路餐饮企业因其在铁路辅业垄断问题中较具代表性,笔者主要以铁路辅业中的铁路餐饮企业的物价虚高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其高价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是否具备合理性。第二部分当中,本文首先介绍一些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法以及我们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何认定。然后,指出反垄断法在具体适用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时遇到了困难,并具体分析这些困难存在的原因,其实主要是因为在认定“相关市场”的问题中,理论与实践之间出现严重的冲突。最后,针对反垄断实践在认定企业“相关市场”存在的问题时,笔者尽量避免这些冲突,然后力求多角度、全方面去分析铁路餐饮企业的高额定价问题,从中对铁路餐饮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证成。第三部分是在承接第二部分的基础之上,既然铁路餐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理应利用我国《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然而现实中,却有诸多因素阻碍着反垄断法对铁路辅业的滥用行为进行有益的规制。在此,笔者多方论证目前阻碍我国《反垄断法》对铁路辅业企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原因。本文第四部分,即文章最后一部分,笔者围绕着“从事实回归规范:创新反垄断法规制措施应对我国铁路辅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理念,针对现实中反垄断法在铁路辅业滥用行为上的规制难题,提出一些创新性的根治建议,力图为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