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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私权的宪章。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科学认识私权本质,实现私权体系化、开放化、一体化,事关法典的现代性与进步性。目前,私权、社会权利、基本权利多元并存的权利格局正在形成。而权利“个体原子论”的方法立场,目的是为了张扬人的主体性,这可以解释权利的共性,但无法解释处于不同层次结构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不能显现私权特性。私权本质观若继续沿袭权利的个体立场,不但不能整合分足而立的具体私权,且可能吸纳不属于私权的权利,不当扩大私权外延,损及私权的纯粹性。因此,我们引进关系维度,对传统私权本质观主体性内在逻辑进行必要纠偏。将私权界定为:“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赋予其在私法主体间的自由意志范围,它以法律之力为行使方式和作用形式。”私权的构成要素与私权的本质是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本质是确定构成要素的前提;构成要素既是本质的拓展,又是体系构建的素材,私权体系就是围绕私权构成要素展开的。私权由外在要素与内在要素两部分组成。外在要素包括“主体”与“客体”;内在要素包括“自由意志”、“利益”与“法律之力”。依据私权要素的不同,可以采多种方法对私权进行分类。但“要素分类”是私权体系化的初级阶段,仅是形式的体系化,其问题是:首先,每种方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尚未捋顺,各种划分之间的层次尚待厘清;其次,这些孤立的划分方法,只是为私权体系化提供了支架,以此为据并不能支撑起具有稳定结构的私权体系。体系构建可以采不同的方法,并形成不同的维度。各种方法之间并不是没有关联的,有的是为了建构一个逻辑清晰、结构科学的外部体系;有的是为了发现法秩序的内部关联。外部体系可保障安定性、概观性、鸟瞰性,但是有封闭僵化的特点;内部体系是价值秩序,可弥补外部体系的不足,从而与外部体系合成有机整体。因此真正的体系化,是各种方法的结合。目前,依私权“要素分类”的体系化,各种方法之间关系层次不清,只是体系构建的初级阶段。为构建一个开放一体的私权体系,首先应从需求内容出发,形成以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为典型类型,并可以容纳非典型类型的具有流动性的私权内在类型谱系;在还原私权内在体系后,转向私权外向维度,以统一的私权构造模型,整合私权要素分类,厘清外部体系之间层次关系。私权构造模型包括:私权权能解构分离的束状结构;以“法律之力”基本类型为单位的构造形式;以“主体”为媒介的构造层次;以“客体”为依据的构造载体。私权的内在体系可以维持体系的开放,外在体系可以保证体系的统一。私权一体化、开放化和体系化的实践价值在于指引私权法典化。在总—分结构法典模式下,总则应提炼私权体系的一般规定,包括基本私权一般条款以及法律之力元形式的类型描述,但不易按客体列举具体私权;分则应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以下问题:何种具体私权可以纳入《民法典》分则中;纳入《民法典》分则中的具体私权如何排序;未能纳入或不能独立纳入《民法典》中的私权,尤其商事权利如何与《民法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