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模式确立的历史解读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na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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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者主体的视角,而非权利客体或者单纯的技术载体发展的分析模式出发,似乎可以更为直接的回应“著作权到底保护了谁”的主体性质问。  一  著作权法所表征的公共利益的目的首先反映了著作权制度所担负的某种人类共性的文化基础。因此,首先将著作权模式的产生置入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脉络之中。并以中国古代著作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切入,通过对反思现有的著作权历史研究的线性进步观念,以及梳理现有历史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方法,从而确立本文所希望采用的主体性立场下的历史解读方法。以著作权观念产生的主体要件为线索,从主观观念和客观地位两大方面,通过考察作者观念和权属观念的产生与技术和贸易发展中相关主体的地位变化为内容,纵向的描述了从公元前的古典文明到公元后1500年左右的人类发展历史中,和著作权制度相关的要素的基本确立情况,以填补著作权制度文化观念基础的历史疏漏。从主要的分析结论来看,著作权观念的出现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智识的肯定。同时著作权制度之所以成为现在这种模式,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息息相关。在人类2000多年的书写文明中深深的埋下了著作权制度萌芽产生的历史文化基础。从思想家们对思想观念的创作到传统写手意义的“作者”出现、从口头文明到书写文化的演变,从手抄书时代到印刷书时代,这些变化看似和颇具现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相隔甚远,实际上这些因素的转换完成了对著作权制度产生的物质文明和观念文明的储备,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看似零碎的历史发展实际上决定了人类发展的历程中必然产生著作权制度。这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为著作权制度,乃至以著作权和专利权作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找到历史依托,也为和著作权制度化阶段的历史事实进行比较提供基本的参考系框架。  二  总的看来,在著作权制度萌芽的早期制度中,以公权路径为主流思路,而后期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行将产生前后,虽然仍以公权路径为主但已经充分考虑到私权路径的规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的确立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路径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忽视任何一种路径的制度安排和价值选择,都将影响最后结论的得出。  本文认为,著作权制度之所以形成目前这一模式,就是源于确立之初这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路径冲突和利益妥协。就王权或者国家控制者的角度而言,其基本立场就是信息控制和媒介导向,所以在大多数时候这种权利的产生直接包含了立法者或者当权者对于这一权利性质的认识,在早期封建社会,这就是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维护王权的稳定,减少不利舆论。于是文字审查和许可制度相继产生,在著作权制度出现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两种制度构成了作者观念和出版制度的雏形。虽然,这两种制度在本质上与作者观念和出版保护是背道而驰的,但是对于作者主体性的确立和义务本位转为权利本位的过程,确实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基于言论控制的必要,需要作者署名并确认作者身份,这在早期的制度中是没有出现的,同样的道理,在1710年《安妮女王法》和之前的印刷商请愿活动中之所以会以作者作为角色中介也正是出版商和王权的一种交换。对于王权控制而言,将文学产权和文字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披上民事权利的外衣能更为有效的进行言论控制。而出版商则借助作者这一特殊的挡箭牌,首先在责任上有所减轻,其次把权利和责任协调起来后作者权利的确认,也非常有利于出版商继续借助其足够的媒介力量和经济实力控制作为他附庸的作者。因此,这一权益交换顺利达成。作者观念虽然出现但此刻却只是一具王权用来遮挡其本来面目和利益考虑的“前台木偶”,可以以此继续控制日益市场化的出版和传播业,进而控制和引导社会舆论和思想,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出版商力量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王权经济垄断的影响。对于出版商和行会而言,作者观念和地位的确立也只是他们一副用以示人的温柔的“假面”而已,对于市场自由的民主渴望和对市场利益控制的资本冲动,使得他们急切的想取代国家或者王权来统领这一至关重要的领域。作者只是一张适时打出的合乎大众胃口、迎合当权期望的好牌而已,作为真正王牌的资本和商业利益还远未翻出。针对早期制度的考察,有利于我们更清晰的了解著作权制度确立中的利益纠葛,拨开权利体系的迷雾,掀起保护主体的面纱,对于现代著作权中诸多争议的化解似乎有着天然的说服力和先天的承继优势。历史不直接说明问题,但历史里孕育着可能的方向。前版权制度完成了从单纯的公权力视角向公权力视角为主,辅以私权视角的政策选择模式的转换,近代的版权制度也注定与脱胎于商人规则的书商版权形成承继关系。对于版权制度的私权考察,和对于版权制度主体性重点的作者考察,从这一制度建构中得到确认。  三  在漫长的前版权时代,作者这一隐含在文化发展之中的观念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肯定。以至于作者是什么,作者起源是什么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读。但可以本文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作者主体地位的确立改变了著作权制度发展的脉络,从早期制度中脱胎而出并以此为主线完成了著作权制度法制化的进程。  本文在前述观念史和早期制度史的研究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首先产生现代意义著作权法的英美著作权模式的确立过程,其中对于诸多模糊的历史事实形成了条分缕析的厘清,形成了更为体系性的著作权法制化的脉络图景。并且在对于著作权法制化的初步研究后,就著作权的未来模式做出评估。具体而言,从“微观”的层面,本文将著作权法制化的过程以作者主体的变化为标准划分为:“萌芽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成型阶段”和“后续发展”。萌芽阶段主要是针对书商版权时期的作者权利进行分析,得出著作权模式选择的主体依据;准备阶段以书商版权的衰落为标志,从政治结构、观念思潮和权利困境与立法对策等方面,较系统的解读了著作权模式出现前的主体地位和角色选择。在确立阶段,以著名的安妮女王法为考察的核心,并通过对安妮女王法的深度解读,将作者权利作出符合历史面貌的分析,确立以作者主体为核心的著作权模式。这真正开启了著作权法制化的序幕,并确立了以作者为主体的权利形态,无论是后世的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对于主体的选择都源于这一奠基性的模式。当然,这样的解读必须建立在历史的主体性语境之下。而对于成型阶段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司法过程中作者权利和著作权性质和范围的进行考察。以Millar v.Taylor案、Donaldson v.Beckett案为核心,并将著作权形态从立法确立导向了司法实践,真正的开始影响权利人的利益和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并且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基本形态、性质和模式,在经典案件的审理中,著作权的基本问题都被实质上涉及到了,温故方可知新,将这些关键问题置于历史的脉络之中,也许许多争议也就不了了之了。最后,延续英美法系著作权法制化的后续发展,从美国法对于英国法制模式的移植和借鉴出发,进一步分析研究了著作权法制化的两种路径的殊途同归:即以作者主体为核心。而路径的差异,更多时候只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之间的选择和冲突而已,以作者为核心的著作权法制得到了普适性的认可。在此意义上,著作权模式实际已经跨越了历史的偶然,成为了19-20世纪私法形态的最新发展。  四  著作权法制化的一般权利形态就是著作权的权利类型化过程,而著作权的权利类型化过程,也必将促成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化发展,而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化也必然反过来塑造体系化制度下的权利形态。对于著作权从观念化到法制化进程的梳理,在于希望厘清一个始终缠绕在现代著作权法理论上的逻辑前提。著作权法制化的过程是著作权主体选择和权利塑造的过程,也是主体权利诉求的必然发展,因此,著作权的权利形态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的、而非逻辑的演化结果。而对于权利形态的类型化过程,则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和人类思维模式的再塑造过程。著作权制度的体系则是建构在权利类型化框架之上的更大范围的理性重塑。历史逻辑和理性概念之间的差异,直接造成了著作权制度体系化的权利障碍。作为制度历史和文化观念延续的现代著作权制度,既难以逃脱现代科学主义的体系化思维,但也难以回避权利的历史形态和与之对应的权利文化。在历史和现实的矛盾中,实在的权利形态和理性化的权利类型让著作权法制发展的过程显得尤为的曲折和坎坷。在肯定和否定之间,著作权权利的涵义和基础仍然显得模糊且难以琢磨。现代著作权制度观念中,权利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内容,著作权制度均围绕着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展开,一面是权利保护,一面是权利限制,其中的度量和差异始终困扰着著作权法制的体系化过程。  通过对现有的两种著作权模式的权利文化的分别考察,得出在主体性语境下,不同著作权模式的殊途同归。著作权类型化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下的演化,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主要是受到了两大法系中财产法体系和权利文化的差异的直接影响。著作权制度从安妮女王法开始,就注定了其权利内容与财产权利的关联性及权利内容的特殊性。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特性在英美法注重实际利益保护的具体权利传统中,得到了最大的展现。但是由于英美财产法中洋溢的非抽象理论,财产权利更多的成为具体的利益关系分配的法律立场,在对于权利形态的促进中法律救济方式和权利行使方式成为了“先有救济再有权利”的英美财产权模式的必然逻辑结果。大陆法系的作者一支配权模式,实际上在权利观念上和权利功能上完全和英美法基于同样的理由和渊源。从作者主体这一稳定的价值视角来看,无论是作者支配权模式还是权利人使用权模式,都为作者提供类似于绝对所有权的完整保护,但基于权利限制的目的将这一完整的权利性质进行不同类型的分割,并将著作权类型化后的结构顺利纳入本国的权利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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