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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做好事前的预防措施外,对于那些已失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该如何处理?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理论,新刑诉法已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各国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新兴制度,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有所规定,比如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等等。就我国而言,理论界多次提出在修改刑诉法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加到刑诉法的条文中去,比如陈卫东教授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同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从1992年就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2年的十一届人大最终通过了新刑诉法,明确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刑诉法法典中。本文通过四个章节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梳理和研究,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其不仅适用于未成年案件中,同时提出在立法上应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导言部分是笔者对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介绍,也是本文写作的来源处。正文第一章详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概况。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特征,以及原因的探究,明确现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同时为了使迷途的未成年人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合理性。第二章及第三章分别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描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且对于该制度试点实施现状的介绍。虽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确立,但相关的配套设施及实施程序等还未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应当完善。第四章是对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修改后的刑诉法决定中只有三条的规定,对于一项制度而言,这肯定是不全面的,因而在本章中,提出对具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所附条件、适用程序、制约程序等方面予以配套构建。在结语部分,笔者不仅希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须配合相应的制约机制、详细的配套措施、具体的操作流程等等,同时亦祝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适用于更广阔的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