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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与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特别在当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提出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建立集约型循环经济这一新型增长模式,在该模式下如何通过法律增强企业在利用和保护环境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成为一个非常现实与紧迫的课题。故笔者选择了该研究课题,运用价值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就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律化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并结合循环经济的机理尝试对其进行理论及制度上的创新与突破。本文首先对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对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以弥补学界对此方面论证上的空白。其次,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承担环境责任面临的困境进行原因剖析,认为:一方面传统理论中企业“经济人”与“社会人”假设存在的不足使得多数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上处于被动状态;受环境资源无价值论及传统企业“人性”理论的影响,故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价值取向仍停滞于强调“效率(益)优先兼顾公平”及强调维护个体经济效率为主社会效率为辅的传统价值理念中。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企业之所以不能主动切实地承担环境责任还在于对企业目标定位存在短视性、传统企业成本效益计算范围不科学、国家对企业行为规制的不到位及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等。第三,要使得企业切实承担起环境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循环经济的建立成为企业实现及加强环境责任的有效途径,而循环经济也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提出更高要求。笔者在理论上结合环境伦理观与可持续发展观提出企业“生态人”假设,以期克服“经济人”、“社会人”存在的不足,并建立起一种既有利于企业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化价值判断标准即“公平与效率平衡统一”,而其中的效率应以实现个体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率统一为指向,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不仅追求形式公平还应包括实质公平。最后,分别从政府主导与企业自身两个方面入手,认为应建立和完善绿色市场准入、绿色税收、环境审计、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会计、生产者责任延伸、企业绿色采购、公司环境监事等法律制度,即从“源头”出发进行预防,直至产品废物回收再利用全程跟踪、监测、治理,促使企业真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