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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正式成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同时《公司法》将监督权赋予了上市公司监事会,负责企业财务的全面监督,监事会治理问题也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热点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是否真正起到了预期的作用,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实施效果如何。在研究方法上以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证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本文以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对两种制度的功能设计、制度本原、职能等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分析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履行监督职能的现状。实证研究部分引用了2007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的数据,最终选取了702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分别建立了多元线形回归模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监事会特征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公司绩效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年平均报酬代表独立董事制度特征。监事会特征分为四类,分别是独立特征、行为特征、激励特征、结构特征。代表独立特征的变量是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构成比例,代表行为特征的变量是全年监事会会议次数,代表激励特征的变量是持股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构成比例和监事会人均年报酬,代表结构特征的变量是监事会的规模和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例。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制度对公司绩效有一定影响,但是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最后本文分析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实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对策建议: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产生机制;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两种制度的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强化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使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我国逐渐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