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视野下的中国社会转型——以1978—2008年中国私法发展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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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私法发展。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领域包括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背景、社会基础、发展历程、发展成就、以及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长远任务.本文也将针对这几个领域分章进行专门的论述。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五章。具体包括:第一章“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背景”;第二章“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社会基础”;第三章“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历程”;第四章“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成就——私法秩序的勃兴”;第五章“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长远任务——公私利益的平衡”。  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成员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则,近代以降,私法在各国的表现形态即为庞杂的民法规范,其中尤以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为代表。私法起源于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在公元六世纪将此前已然存在于罗马社会中的习俗、惯例编订成文,冠名以《国法大全》,由此开启了大陆私法一千多年生生不息、影响甚巨的发展历程。对于私法任何一种角度的探讨,都无法避开西方私法发展历程所给予的启示,这不仅是后世继受或移植大陆民私法的国家在立法技术上必须参照的谱系,更是这些国家的私法立法所必须坚守的精神内核之来源,也是私法之所以能独当一面完成其社会使命的根本动力。在本文的引论中,笔者通过对私法与民法所做出的概念辨析,指出了现代所称的“民法”,即是自罗马法以来私法发展的现代继受者。私法与民法尽管在概念称谓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具有相通的精神依托、价值取向以及功能目标。今天中国的民法研究,究其实质,也就是研究与公法相对立的、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的私法。这既是本文写作的一个前提性说明,也强调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私法性质。  本文第一章,是对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原初背景所做出的一次回顾,它着重包含了自1949-1978年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以及受前苏联法律理论影响的经济法理论对我国私法发展所具有的二元影响——最初的推动性与其后的滞障性。对于一个无论在传统上还是现实国情中都长期排斥私法调整、压制私法秩序生长的国家,私法的制定与完善在我国无疑具有先天与后天双重障碍,20世纪后半叶中国历史的发展更是印证了这样的事实。社会生活的全面政治化和经济生活的彻底公有化,让中国社会的私法发展在近三十年的时期内处于近乎荒芜的状态,这既是我国转型时期私法发展的现实起点,也是社会转型之初我国私法发展的总体社会背景。回顾这一发展历程的起点,无论是认识私法对于中国社会具有的重要意义,还是正确评价私法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曲折和困难,都是极有助益的。这一回顾揭示出了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在起点上的艰难与复杂,也一定程度上预示了转型时期中国私法进一步纵深发展所可能遇到的困境,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终于认识到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为社会个体提供了充足的商品交易空间,在此基础上,私人权益的保护浮出水面,从而带动了我国社会中私法制定的复苏。这一重要的转折自然应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面向现代化的转型也自此起步。  本文第二章,是立足于私法的发展而对90年代以来中国兴起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做一个梳理,笔者通过梳理将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有其独特的背景,它既伴随着中国市民社会的悄然崛起,也伴随着特定时期内相关的国内外理论研究热潮。市民社会理论作为一个理论上的“舶来品”,其理论的历史演变过程与实际的存在态势都具有独特的西方思想史的话语背景,因此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不可能完全参照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它应该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诉求与担当;2、尽管存在理论研究背景上的差异,但任何历史形态中的市民社会又有着基本的普世价值诉求: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对私人权益的保护。这两点既是市民社会得以维系的现实与精神的支撑,也体现了私法发展的要求,更是暗合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总体目标。因此,中国社会转型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完善与成熟;3、中国学界在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路径时,并没有走出“国家主导”的视野,仍然是在一种“私法视野”缺失的语境下进行的研究。这样的现状使得理论界几乎没有从与市民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的私法的领域去深层次剖析市民社会的维系与发展。“私法视野”的缺失使得当下无论何种针对市民社会的建构路径,最终都仰赖于国家和政府的引导或规划,这实是有悖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私法是有着自身内在逻辑和理路的自治的规则群,并在与公法并峙的态势中维系着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以私法秩序为外在表现特征的市民社会的良性发展,这是私法天生不可退却的责任。私法的应用,其必然的前提就是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的出现,这既是私法能发挥作用的土壤,也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私法萌芽并发展的社会基础。对于私法的研究,也就必然带来对市民社会的考察。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最大的变化,也极好地证明了市民社会与私法的不可分离性——自新中国步入转型期以来,我国民间经济生活开始活跃,这一巨大的改观不仅打破了此前“社会生活全面政治化”与“经济生活彻底公有化”的局面,更是为私法生存的土壤:中国市民社会的萌芽带来了契机。因此,从私法发展的角度去看待我国转型时期市民社会的发展,并进而完善作为调整市民社会手段的私法规则,将是中国市民社会成熟的必经路径。  本文第三章,笔者梳理了转型时期以来我国私法发展的历程,并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做了较为深入的评述。1978年-2008年,伴随着中国市民社会萌芽与成熟的是我国私法的飞速发展:自80年代第一批民事立法问世以来,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为转折,通过90年代我国私法领域的勃兴,再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私法体系。笔者将通过本章的梳理论证以下结论:私法是一个与行政规章、政策性措施、指导性计划有本质区别的规则群,它不以一时一地的特定群体或特定事件的处理为目标,相反,私法必须以调整整个共同体内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己任,而调整方式是为私法调整下的市民成员提供一个平等的法律适用框架、一个可供预测的行为前景。30年私法发展的历程,对于日常生活的调整而言,就是一个以计划指导下的政策介入方式向私法规则自发调整方式转变的过程,它最终证成了转型时期中国私法发展的清晰线索:从“政策他治”到“规则自治”。  在本文第四章,笔者对中国社会私法发展的成就——私法秩序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不仅论证了私法秩序对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巨大推动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在以《物权法》之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所引发争议的背景下,本章对私法秩序的起源、外部表现、基本特征以及其支撑做了深入分析。私法对于市民社会的调整,其外在结果表现为一种由私法调整之下的私法秩序的出现。长久以来缺乏对私人权益的关怀与保护的中国社会,通过私法三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托,以私法体系为支撑的私法秩序,这不啻为转型时期私法发展的最大成就。对于社会转型的研究,必然带来对私法秩序的研究。然而,尽管社会在总体上认可了私法对于市民社会成员私人利益保护的正当性,但短时间内的转型并不能保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私法的功能以及私法秩序的特征具备正确的观念。我们的发展历程太过短暂,这一事实也造就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方面在承认私法和私法秩序重要性的同时,却往往又呈现出一种“叶公好龙”的特点,亦即当私法或私法秩序所带来的新的理念或新的社会面貌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冲击了我们旧有的观念时,很多人几乎是以一种本能的倾向在抗拒着私法和私法秩序,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即是历经数年的《物权法》的起草和颁布所遇到的曲折,而焦点,便是由《物权法》所确立的财产权平等保护所引发的论争。这场论争上至与宪法的效力冲突,下至对私人财产正当性的追问,无论是论争群体的范围,还是争论的激烈程度,都超出了学界的预期。这场争论不仅延迟了《物权法》的颁布,甚至一度出现了《物权法》制定的正当性危机,这一场争论深刻地揭示出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私法发展所遇到的理论瓶颈和现实障碍。通过这样的分析,笔者揭示了私法秩序是一个以社会成员自发的社会交往行为为起点、以私法规则为支撑、以自生自发秩序为外部表现、以整体上的去目的性和去道德性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秩序,这既是私法秩序有别于公法秩序的根本特质,也是中国私法秩序能得以继续良性发展而必须坚持的维度。  本文第五章,笔者以2007年3月出现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为切入点,探讨了私法秩序下公私利益平衡的问题。20世纪,各国的私法发展出现了一个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过程。经济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盛行、福利国家的兴起,使私法上的个人权利保护失去了19世纪以来的绝对性。“社会本位”的观念给私人权利(尤其是最具代表性的财产权利)保护带来的最大影响便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对抗:现代私法已经不可能再如100多年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宏扬的对私人权利不加限制的保护,政府在社会管理与福利发展上越来越消减了“守夜人”角色,代之以更积极地介入社会经济与福利生活。为了证成政府的此类干预行为的正当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作为了一定程度上限制私人利益的正当理由并通过立法给予确定。私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让步,也就成为20世纪私人财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这一转变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代社会早已确定的对于私人权利的尊重,这一点仍然是世界各文明国家坚守的底线,因此,在尊重与保护私人权益的底线之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私法发展的一个长远目标。笔者一方面通过对“钉子户事件”牵涉出的公私利益问题的探讨,揭示了造成公私利益平衡困境的原因:公共利益概念的难以界定性;另一方面,也通过对公共利益基本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一条在现阶段符合中国国情的、平衡公私利益的可行性路径:立法上的“列举和概括式”规定与司法程序保障相结合的途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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