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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可以像自然人那样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意思表示,要使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必须通过语言或行为予以对外表达。自然人具备生理肉体,由大脑形成意愿后通过嘴巴和肢体实现意思表示,但同为民事主体的公司却不能像自然人那样灵活自如的对外表达意思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只能借助公司机关代为实现有关行为,于是便产生了公司代表权的相关理论。公司代表权制度是公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公司权力的有效配置。关于公司代表权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人实在说,而英美法系则采用法人拟制说。因对法人本质认识的不同,立法对公司代表权制度的构建也存在差异,比如关于公司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有代理说和代表说之分。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立法采用代表说。公司代表权制度在我国具体体现为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我国特殊的经济文化背景有着密切联系,成为我国一项特色的公司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凸显出种种不足,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甚至阻碍了我国公司发展壮大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要针对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共由四章构成。第一章是我国公司代表权的现状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在立法方面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一个简单的概念发展成为一套制度,并形成了不同于国外公司代表权制度的鲜明特点。第二章讨论了公司代表权的基本内容。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是公司代表权的核心。本章结合国外立法阐述了公司代表权的来源以及行使方面的内容。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公司代表权的实践困境。本章分别从公司代表权的取得和行使两方面阐释了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困境,并结合实践中的法律纠纷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代表权制度的对策。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例,针对我国公司代表权的实践困境,建议从代表权制度模式的选择、代表人的义务责任机制以及代表权的监督三方面加以完善,并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围绕公司代表权产生的争议纠纷提出了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