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选举是民主社会实现民主政治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促进民主化的重要机制。此机制为民意所向的领导人提供了参与的管道,同时也给有远见的新政治力量一个从政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民主并正当性的赋予候选人从事政治领导的权利。透过“选民投票”这一行为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表达出选民的民主理念,同时也表达“人民是权力”唯一合法来源。古今中外,不同的学派或学者对民主的本质均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他们均认为自由选举才算得上民主的表现,同时也是衡量民主的重要指标。在现今社会的民主国家中,民主选举已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途径。选举可从三个方面概括,即谁参与、做什么和怎样做。人们参与选举的范围,经历了不断扩大至普选的过程,候选人的条件不再被限制,而是选民通过投票进行表决,选出一个候选人或候选组别来代替选民实行对社会的治理。现今的选举方法主要是通过投票机制。例如选出政府首脑,理论上应是所有公民参加,至少也是多数人可以参加才算民主。候选人也是一名普通市民,但为了争取更多的选票,他必须提出参选政纲,通过组织(政治团体)来进行宣传,与选民产生互动,争取选民的信任和投票,或者选民也难以做出选择,但其结果终是选民民主投票的结果,选民也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期望。 澳门的选举始自1976年发展至今,已有35年历史,已有不少学者对此领域进行研究。但直至目前为止,学者们的研究偏爱于澳门政治体制之研究、历史演变、历史分析、比较研究、选举法律等,还未有研究者注意到候选人与选民互相影响的因素的关系。因此,本研究试图采用心理学的原理与技术,探讨澳门立法会选举行为及其与选民性格特征的关系。 本研究获得以下主要结论: 1.澳门立法会选举中选民的人口学特征对其选举行为的影响不明显。 2.澳门选民的性格特征并无影响到选民进行政见投票的行为但却影响非政见投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