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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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43条明确将休息权确立为法定权利,随后立法机关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出台了与休息权有关的具体法律规范,确保劳动者休息权有法可依。在现实层面,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现状不容乐观,“996工作制”、“过劳死”等网络热词的出现挑战着法律的权威,特殊工时制度的实行更是将休息权保障的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高潮。我国对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且散见于不同位阶的规范文本之中,各地适用特殊工时的尺度较为灵活随意,特殊工时制度在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风险。社会舆论多从立法不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的角度总结休息权频遭侵害的原因,少有人从司法机关对休息权受侵害的认定入手研究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维权困境。本文选取特殊工时制度中颇具代表性的不定时工作制为切入点,发现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较其他工时制度而言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其司法维权之路也更为艰难。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大量司法判决书展开研究,可以得出工时制度影响劳动者休息权受侵害的司法认定、司法保护各类型休息权的程度存在差异、当事人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存在争议、司法认定不定时工作制成立与否的标准存在分歧这四点认定结果,得出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休息权难以受到司法保护的结论,其中休息权法律规范体系化不足导致司法保护各类型休息权的程度存在差异,不定时岗位特性使得立法机关难以出台细节性休息标准以具体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定时工作制认定标准的立法缺失致使司法实践未能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立足于司法实践现存的问题,笔者提出加强休息权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根据不定时岗位特性对劳动者进行分类别保护、不定时工作制认定标准兼顾合法性与真实性这三点立法建议以完善休息权保障机制,使不定时工作制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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