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基于九民纪要和《民法典》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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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系金融市场中监管主体与市场主体及其他多方利益主体相博弈所产生的。当前,中央“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的战略方针并未发生变化,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的也对私募基金领域1、保险资管领域2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领域3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对于股权让与担保行为并未进行否定。在2016年出现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4(以下简称新华信托案)之后,因司法裁判的结果与金融实务原有的认知存在较大的差异,股权让与担保以及“明股实债”类投融资行为潜在的风险引起了普遍的重视,相关的研究和讨论也逐渐增多。根据笔者检索的情况来看,有很多学者已经作出了极具价值的研究,例如蔡立东学者的《股权让与担保纠纷裁判逻辑的实证研究》5一文。但多数文章将研究重点放在整理现有司法典型案例方面,并通过对案例的归纳整理尝试厘清各级、各地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对于其背后所涉及的制度、法理理念研究不多,提出的针对性改进意见建议也并不丰富。司法实践中首次明确承认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是在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通过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文简称“九民纪要”)6。该九民纪要虽然并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予以适用,但给予了各地法院以审理裁判的思路和指导方向。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通过,虽然《民法典》中依然未对股权让与担保做出明确规定,但其388条“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给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裁判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其背后所涉及到的问题相对复杂,包括公司债权人保护、合同自由、公司资本管理、商事外观主义以及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属性认定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影响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基于上述情况,本文从股权让与担保的基本界定入手,在明确该担保行为的经济性质与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进行法理分析,梳理司法裁判中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落脚在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从而希望能给金融与司法实务带来一些帮助。本文主要有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股权让与担保进行了基本界定,通过区别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回购、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以及股权让与担保与明股实债等几个概念,明确了股权让与担保所应具备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相关协议存在从属关系,即借款合同为主合同,而股权转让合同为从合同”、“股权所有权发生了转让”以及“该股权所有权转让行为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清偿,因此担保权人虽然享有股权所有权,但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一般不得干涉公司经营”等几方面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同时,还通过梳理、总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依据,即“以在购汇、还款、借款类合同中是否存在股权担保条款为判断依据”、“根据转让价格与让与股权价值之间的差额是否合理为判断依据”以及“根据股权是否及时转让以及受让人股东权利行使情况进行判断”;学术界对股权让与担保所存在的“成文与非成文之争”、“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说”以及“权利质权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让与担保的界限和争议。第二部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案例库”、“北大法宝”等网络数据平台,以“股权让与担保”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案例共计112个,得到契合本文主题的案例共计84个。并从“各地、各级法院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情况”、“历年对股权让与担保认定的演变”、“当事人身份梳理”、“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情况”等几个维度对上述84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归纳总结了法院的无效判决依据,即“以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为由判定无效”、“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定无效”、“以股东权利是否完全转让为由判定无效”、“以是否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认购权为由判定无效”、“以债务人利益损害为由不予认定”和“以违反流质条款为由判定无效”;并总结了法院的有效判定逻辑,即“物权法定原则应有所缓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流质条款的把握”和“对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把握”。第三部分,进一步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着眼司法实践个案,总结司法裁判逻辑。本章通过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两种裁判思路,即“分离论”和“整体论”,首先明确法院在对待股权让与担保方面的总体态度,随后就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进行了案例分析。其中,对内效力认定主要包括“关于债权人行使股权效力的认定”和“债权清偿效力的认定”两部分;对外效力认定则主要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通过两案法院的裁判逻辑来说明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本章首先从“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和“对现有的民商法体系行程冲击两个方面分析了问题成因。随后提出认定股权让与合同效力时应采取意思表示内容和意思表示动机相区分的逻辑,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对内对外效力采取权力行使和权利享有相区分的逻辑,准确把握流质条款及股权让与担保中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条件等对策和建议,力图导正当前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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