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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诉法对检警关系基本格局规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检警关系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在检警配合不够、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上,已日益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和研讨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有鉴于此,探索建立新型的检警关系模式,就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然研究课题。 比较各国侦检机关在立案、侦查环节的立法和实践,大体可概括为两种检警关系模式:一是侦查与检察程序相互交叉或完全结合的“检警一体”模式;二是侦查与检察程序彼此分离和独立的“检警分立”模式。“检警一体”模式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大量采用,“检警分立”模式一般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两种检警关系模式各有利弊,因为实践证明,完全的检警分立或完全的检警一体都不是一种好的体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检警关系模式上折衷化。 面对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刑事诉讼学界有两种改革思路:一是主张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模式建构警检一体化的格局,二是反对警检一体化,主张改革的相对合理主义。 笔者反对第一种观点,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从我国的体制角度、传统法律文化角度还是从我国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现状看我国都不宜实行警检一体化。当务之急,应当是采取有效措施在“检警分立”的构造下切实加强检警协调以及检察官对刑警侦查的指导与监督。笔者通过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侦诉模式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制度,特别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适合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并具实际可操作性的检警关系模式应定位为“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即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为主导,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基础,以保证案件侦查质量,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旨在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的一种工作制度。 检察引导侦查作为一种工作机制,设计时对该机制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序、方式方法等等都应当统筹考虑,做到既能充分发挥该机制的作用,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