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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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传统刑法学说体系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它与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一同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三大基本特征。犯罪是一种伴随着人类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对我们整体人类社会秩序的一种挑战和破坏,但它又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衍生物。从古至今,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所具有的危害性质是最直观、最先被人们所感受到的东西,因此,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犯罪性质的最终体现,是衡量罪行大小的根本标准,它也因此在刑法学说体系上占据了核心的地位。社会危害性与刑法上的犯罪本质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具有完善刑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社会危害性又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因而对它的研究也具有了巨大的实践价值;社会危害性是联结犯罪本质问题和犯罪构成体系的中间桥梁,它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又是指导犯罪构成的具体原则(任何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因为社会危害性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本文尝试着对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了一系列的初步探讨,以期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当代中国刑法学说体系中发挥其应有价值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等四部分,共计约三万五千字,其中正文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探讨社会危害性的历史溯源。这一章先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质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所具有的意义入手,继而提炼出法律上和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之意义,从而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学说史上的演变规律。其次说明的是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上的核心地位之形成过程和根本原因。第二章,探讨当前中国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论争鸣。首先是社会危害性理论所面临的挑战,它在当代中国刑法学界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批判和质疑,一是它作为一种超规范概念的存在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或者说不具有规范性,这很容易导致刑法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践踏和对公民权益的漠视。二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无法具体的衡量,用“危害社会”这样的模糊化的“尺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显然是难以让人接受的。三是社会危害性所代表的实质主义与刑事违法性所代表的形式主义之间具有根本矛盾。其次,列举了赞成和支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学者们的观点,这部分学者从调节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对立关系的角度入手,提倡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和谐共存,因此认为,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存在“不仅无过,反而有功”。最后是对上述观点的综合分析,概括出社会危害性之所以成为争论焦点的根源。第三章,解读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部分内容是对第二章内容的进一步升华,共分四个部分,前面三个部分是对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之间关系的层层深入,最后一部分是由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关系所引出来的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首先,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是根本性问题,我们不能把社会危害性僵化地理解为犯罪的“固有”属性,社会危害性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认识标准和价值需要对行为所下的一种性质上或属性上的定义而已,是人们对行为的自然属性与自己利益之间所形成的一定价值关系的评价。其次,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之间关系。应罚性实际上是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标准,因为在实践中,仅有社会危害性是无法将犯罪行为从社会越轨行为的范畴中单独剥离出去的,刑罚(或称应罚性)才是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的行为区分开来的最终依据和标准。再次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社会危害性理论遭受批判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对立矛盾。但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既有矛盾、又能共存,在立法中体现的应主要是一种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到犯罪的形式特征的过程;而在司法中则体现的是一种从犯罪的形式特征到犯罪的实质特征的过程;两者应该在犯罪概念之下有机统一起来。最后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矛盾所引出的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就是国家以法条化的形式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在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社会危害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倡导犯罪构成体系多样化的当代刑法学界,社会危害性理论所支持的传统四构成要件体系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第四章,社会危害性在中国刑法学中的定位。这部分内容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归纳,首先解读了社会危害性的三大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伦理基础是动态的发展的;二是不同时期同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的变化发展。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发展变化性;三是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相结合、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主客观相结合的特征,决定了在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征,使得它与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不仅并不矛盾,而且还是它们的重要补充。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近二十多年来的发展道路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我国刑法学的学术价值走向,对于它,我们既要重新批判、审视,又要与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情况结合进行改造和革新,将它所倡导的实质理性与罪刑法定主义、刑事违法性所倡导的形式理性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中国刑法学中的真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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