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抵销处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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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民法上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指的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抵销权使双方债权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与被告互负债权债务时,被告往往提出抵销主张来对抗或消灭原告诉讼请求,但是我国仅在实体法上对抵销权作出规定,抵销权在程序上如何适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采用大陆法系抵销抗辩模式,少数学者则主张应当采用英美法系抵销反诉模式,这两种方式都是从比较法的角度,采用法律移植的方式处理我国的诉讼抵销问题,未必适用我国的法治土壤。本文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探求适合司法实践需要的诉讼抵销处理模式。本文除去引言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诉讼抵销及其处理模式的基础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对诉讼抵销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之后通过列举目前各国有关诉讼抵销性质的学说,并对其优劣进行评价后,指出诉讼抵销是兼有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双重属性的行为,对诉讼抵销的性质的判断应当采纳折衷说,这也为后文我国诉讼抵销处理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最后指出在我国构建诉讼抵销处理模式的功能价值:保障正义:提高效率:程序安定。第二部分为我国法院处理诉讼抵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诉讼抵销处理模式的选择应当立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指出目前我国诉讼抵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抗辩及反诉的诉讼抵销处理模式运用率低以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另行起诉从根本上否认了诉讼抵销,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立法空白外,还在于法官受实务层面的因素如诉讼标的理论、审限指标、案由制度、规范出发型思维方式的影响,导致其既没有选择抗辩模式也没有选择反诉模式,而是另辟蹊径采用另行起诉的方式。第三部分为域外诉讼抵销处理模式考察及我国的模式选择,在对大陆法系抵销抗辩模式以及英美法系抵销反诉模式进行分析后,指出我国缺乏采纳这两种诉讼抵销处理模式的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就我国的诉讼抵销模式选择而言,由于诉讼抵销涉及到对主动债权的实质性判断,因此应以诉的方式处理这一实体争议,但是司法实务中法官选择另行起诉的做法实际上架空了诉讼抵销制度,并不可取。对此,可以采取以反诉方式处理诉讼抵销的主动债权争议,同时审查抵销抗辩是否成立的方式来构建我国的诉讼抵销处理模式,这一做法也符合诉讼抵销的双重性性质特征。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诉讼抵销处理模式的制度保障。以反诉方式处理抵销的主动债权还存在许多障碍,如反诉的牵连性限制了诉讼抵销的提出,诉讼抵销作为一种抗辩在提出时难以满足诉的形式要求,抵销能否在二审提出,抵销在可能导致本诉拖延时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排除。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扩大反诉牵连性要件的解释,优化反诉的提出与退出机制,构建诉讼抵销的司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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