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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届会议(2016年)上通过,呼吁各国立即采取行动,为今后实现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而努力。当前世界经济前景受到多边主义面对挑战、金融状况收紧和贸易摩擦加剧的影响(联合国,UN,2019;世界银行,WB,201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9),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方式迫切需要发生根本的、更加迅速的转变。各国要在诸多方面采取政策行动、加快技术创新、进行重大的行为改变,才能实现这种根本转变(联合国,UN,2019)。我国高度重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同时,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新办,2016)。2019年1月,中国证监会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2019),同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市场化创新机制不断完善。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一直是个人、地区和国家拥有的基本环境权益,也是发展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资源利用上的具体体现。我国政府相继推出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和水权交易政策,然而在现有相关研究中,较少从我国微观企业视角关注上述环境权益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把我国地区层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运用1990年-2010年间我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的绿色专利数据,检验排污权交易是否能诱发企业的绿色创新。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Dales(1968)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成功。2002年,原中国国家环保部开始推行“4+3+1”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四省,上海、天津、柳州三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2007年,试点范围扩大,国家财政部、原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了江苏、天津、浙江、湖北、重庆、湖南、内蒙古、河北、陕西、河南、山西11个试点省市,污染物品种逐渐增多,涉及交易量逐年提升(王金南等,2009)。201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4.29%。与此同时,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我国开放型经济进入发展最快的时期(高虎城,2014),企业绿色发展与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紧密结合,验证排污权交易试点这一市场型的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Cap and Trade,CAT)政策在我国开放背景下是否诱发企业绿色创新具备了条件。本文运用三重差分的方法,通过比较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实施前后、试点地区相对于非试点地区、污染行业相对于清洁行业,并引入政策异质性、绿色创新类型异质性、企业所有制和治理结构异质性等作用机制,本文获得了几个新的研究结果。第一,相对于非试点地区以及相对于清洁行业,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诱发了试点地区污染行业内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即“绿色创新诱发效应”。第二,该政策对绿色创新的诱发效应广泛作用于总体绿色创新、绿色发明创新、绿色实用新型创新、总体低碳技术、低碳发明技术和低碳实用新型技术,同时政策对高煤耗行业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溢出作用,即“绿色创新溢出效应”。第三,该政策改变了高能耗企业能源要素的投入偏好,即“绿色能源替代效应”。第四,相对于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对试点政策的诱发反应强度更为显著,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反应强度并不显著,即“民营绿色创新效应”。第五,相对于只开展国内业务的企业,有海外业务的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试点政策的诱发反应强度更为显著,即“外向型贸易绿色创新效应”和“外向型投资绿色创新效应”。第六,相对于只有国内投资者持股的企业,有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试点政策的诱发反应强度更为显著,即“外向型融资绿色创新效应”。第七,相对于只有国内背景的人才担任“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有海外留学背景的人才担任“董监高”的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试点政策的诱发反应强度更为显著,即“外向型领导力绿色创新效应”。最后,本文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以保证主要结论的稳定性,这些结论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理论机制假说。本文对政策诱发绿色创新这一研究领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第一,现有关于中国绿色创新的研究工作绝大部分仍采用区域或行业层面的测度方法。与这一系列文献不同,本文首次采用公司层面绿色专利数据集,可以识别环境友好型创新活动。第二,与以往文献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本文揭示了因果推论。即使用三重差分的方法,本文可以梳理出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诱发企业的创新方向,由一般创新转向环境友好型创新的这一因果关系。第三,本文探讨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的异质性影响,通过考察政策节点的异质性、同时期政策并行问题、不同绿色专利类型、不同绿色专利划分标准、不同行业污染物测度标准、企业不同所有制属性、不同治理结构和不同国际化程度来揭示企业绿色创新的异质性影响机制。本文得出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第一,以设计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政府推动国内企业和行业转型升级、深化市场化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制定的有力抓手,促进我国经济的绿色高质量发展。第二,以设计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和这类市场型环境权益交易政策作为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强国际绿色创新合作和环境友好型技术引进、深度参与全球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相关议题的有效途径,为美丽中国建设和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谋福祉。第三,以设计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作为企业培育环境权益意识、合理配置国内外优势资源、积极传播绿色创新观念、践行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家精神、积极开展绿色创新的坚实基础,促进我国企业绿色国际竞争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