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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类型。它事关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利益,对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影响甚大。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制度重构,赋予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价值目标,但结果并不理想。用人单位怨声载道,裁员潮此起彼伏,许多劳动者因而失业。现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并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因而,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目标与法条进行对比,系统地审视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寻找其存在的弊端并加以更正和完善,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假设劳动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基础上构建的一种灵活的触发机制。在这样一种触发机制中,劳动合同双方需要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变更和调试,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价值在于对稳定劳动关系的提倡以及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的尊重。要充分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实现其立法目标,不仅要结合其自身特质,灵活性与稳定性并重,更重要的是要在把握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发挥其特质,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界定及制度价值分析。第二章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域外模式进行了概括总结,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的优缺点,找出域外模式中可供我国借鉴的理念和规则。第三章结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系统论证了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不足之处,指出我国现行制度的弊端就存于:订立条件高,解雇保护严,变更机制不灵活。第四章针对我国现行制度的弊端,立足国情,在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第一,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覆盖面,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用工的常态;第二,放松解雇保护,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相匹配的解雇保护制度;第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作灵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