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反垄断法,将在保护自由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反垄断法中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公共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局限性、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也没有规定,这使反垄断法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挥多大的作用也不容乐观。反垄断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它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制定的,目前由于我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中国政治体制与法治环境的约束,反垄断法的实施绩效的提高,还有待于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完善,法律责任的价值是实现法的目的,既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又对受害人给予补偿。本文在我国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使我国新制定的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遏制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在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责任不足的基础上将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入反垄断法。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概述。主要介绍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内涵界定、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发展、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反垄断法价值关注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功能的契合。
第二部分,域外反垄断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评析及借鉴。主要介绍了美国的绝对三倍赔偿、台湾的酌定三倍赔偿。
第三部分,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主要介绍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扩大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途径、关于对现有理论障碍的批判、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现有的立法基础。
第四部分,反垄断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考。主要介绍《反垄断法》第50条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不足分析、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惩罚性损害赔偿损失额的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