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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资金来源的融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深入分析了资产转让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运作机制,论文在检讨我国现有法律、政策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真实出售”制度的法律建议。 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 论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出发,对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定义、运作流程、交易结构以及创新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便能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鸟瞰。 “真实出售”的概念虽然最早源于会计学,但其实质上是个不折不扣的法学概念。论文第二部分研究了“真实出售”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真实出售”制度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资产证券化各个参与人的角度对“真实出售”制度进行了经济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真实出售”的实质就是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世界各国关于债权让与的法律制度并不一致,主要有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和英美法模式。他们关于债权让与的性质、公示方法以及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问题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在英国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资产转让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债权转让、合同更新和从属参与。论文第三部分从五个方面探讨了有关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即债权转让的历史发展问题、“真实出售”的方式问题、关于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问题、“真实出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担保权的变动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经常会产生资产转让的重新定性问题,也就是在资产转让发生后,界定资产转让在性质上到底是一种担保交易还是真实买卖。如果是担保交易,则 SPV 对受让的资产只是享有担保权益;如果是真实买卖,则 SPV 对受让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如果发起人破产,SPV 对转让资产的不同的法律地位会影响到资产担保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重新定性的标准对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具有较大的影响。论文的第四部分主要从资产转让交易行为本身和资产转让之后发起人与SPV 关系两方面研究了“真实出售”的判定标准问题,并对资产“真实出售”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类探讨。 虽然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对于“真实出售”的法律问题讨论的还较少,也不够深入。论文第五部分在基本理